甲非法倒卖的拼装汽车被技术监督部门扣押。第二天晚上,甲携带尖刀、钳子,潜入技术监督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在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值班人员乙。第三天,甲因事外出,在路上偶然碰到刚从医院就诊出来的乙。乙一下就认出甲,准备报警抓甲。甲为逃跑,试图用匕首杀乙。乙受重伤而错厥,甲怀疑已经死亡,将其推到路旁的河中,以图销尸灭迹。乙因河中水温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因而溺死。问:1、甲盗窃自己被关机关扣押的汽车,是否构成犯罪?2、甲盗窃汽车并扎伤值班人员的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甲将乙抛入河中,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而且该汽车属于甲非法销售的伪劣产品,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没收,所以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权,应当构成盗窃罪。2.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3.甲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重伤。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销尸灭迹而将被害人推入河中,导致其淹死的,司于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有认识错误。但是,甲想杀乙,最终也杀了乙,所以本案中,甲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其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