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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的管辖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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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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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的管辖及量刑
    ——南京中院裁定王钦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裁判要旨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应根据被告人上传淫秽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依据被告人上传的淫秽物品的具体情节定罪量刑。案情2006年9月,王钦创建了域名为“pe68.com”的网站,供他人以手机WAP方式访问,通过在该网站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用。2007年5月,为增加网站不能成为异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依据。但是,由于每台hr在网络上均具有唯一的物理地址——网址,网络的每次使用确定无疑地留下活动的记录,据此,根据活动记录可以确定在一定时空内使用该hr的行为人。当网址拥有者的资料真实可信,而且取证可能的情况下,查明与网址相关联的物理地址,该网址可以成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由此确定案件管辖地。可以说,在利用网络实施异地犯罪的情形下,服务器所在地的地理地址便是取得管辖权的重要依据。3.犯罪地管辖原则。首先是犯罪行为地管辖。网络犯罪必须通过一定的hr终端、服务器等相对固定的hr设备进行,没有利用hr设备的网络犯罪应是不存在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是以实施犯罪行为的hr设备为线索,确定犯罪行为地,查明行为人,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hr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便是犯罪行为地。其次是犯罪结果地管辖。对于网络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hr信息等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hr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依据被侵入的系统局域网、hr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确定管辖法院。4.根据行为人的目的确定管辖原则。网络的全球性使得网络行为所针对的地区、针对的对象往往不确定。但网络行为必有目的,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主观臆断,通常的逻辑思维,推定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是接受犯罪行为被指向地的法律,行为人的目的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被告人王钦租用南京的网络服务器并上传淫秽文章,虽然没有实施侵入他人hr系统行为,但其租用的服务器在南京,网址固定,南京与其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有关联,以行为人上传淫秽物品服务器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符合网址所在地管辖原则及犯罪地管辖原则。因此,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二、参照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网站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及被告人牟利数额4种。本案中被告人王钦没有采用会员制,故不能以会员人数作为量刑的参照标准。至于牟利数额,因为被告人收取的广告费依据点击数产生,而点击数既有由于他人浏览健康内容产生,也有由于浏览淫秽内容产生,且二者的份额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以被告人上传的淫秽物品数量,或点击数作为量刑标准比较妥当。本案中,被告人所建之网站为手机WAP网站,浏览一篇文章需要多次点击,点击数与网站浏览人数不一致。此外,网站的点击计数起始数不一定是从零开始计数,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网站后台程序所记录的点击数可以被修改,所以,手机网站中淫秽信息的真实点击数往往难以确定,故依据点击数量刑很难与客观事实相符。但网站内被告人上传的淫秽信息数量是确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可以从服务器的hr中提取被告人上传的淫秽信息的准确数量,以此作为处刑轻重的依据,具有事实依据。综上,被告人王钦传播淫秽文章1000余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根据本人的认罪态度,此量刑是适当的。一审案号:(2008)白刑初字第90号二审案号:(2008)宁刑终字第244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洪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郇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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