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时效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诉讼时效 范围(相同)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管辖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中止与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