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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比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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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且受让人知道;(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时效   除斥期间:一年,五年   诉讼时效   范围(相同)   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行使的方式(相同:诉讼)   管辖法院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诉讼地位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中止与合并   《合同法解释》第25条   《合同法解释》第15、22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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