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什么样的公证才合法有效?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前一段时间有位工商局的同志带一些人来我公司突然检查,该位同志向我出示了工作证后,询问了公司的一些情况,当场作了记录,当让我在记录上签字时,我才知道这是一件公证接谈笔录,请问:当时我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公证人员在公证时要依法履行哪些程序?公证的合法有效至少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由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专门人员——公证员亲自进行公证;2.公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公证的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三种,公证的内容不能违法或有逃避法律的内容;3.公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涉及当事人和第三方的主要有二点:公证员在外出调取证据和做接谈笔录时,应山两名公证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8226;。公证接谈笔录总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所做的工作谈话记录。具有法定证人证言的性质,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首先,必须是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和询问, 且谈话相对人了解公证员的身份。对当事人来讲,因公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主动的申请而进行的司法证明行为,所以公证员的身份不言自明。但对十第二方而言,公证员要取得相对人的证言必须明白告知对方自己的公证员身份,同时告知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应当积极协助,据实问答。如果公证员在整个谈话中没有事先表明身份或是没有亲自询问,相对人可以拒绝在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字,因相对人积极协助公证调杏的义务源十公证的国家司法证明的公权力、如果公证员不表明身份,相对人有权认为其是私证,不予协助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其次,公认又有国家赋予的法定证据作用,其取证的方法和途径必须合法。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拍、偷录或窃得的材料,都不能做为公证材料、享有公证的证据力。在本例中,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是其履行工商管理监督职权的前提,但它个能代替公证员在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进行调查时所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工商人员和公证员虽都是行使国家权力、但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行为,一个是国家证明行为,二者不容混淆。本例中的公证员在工商人员出示工作证后对该员上言辞的记录,总在该员工以为受到管理者询问的误解和暗示下所做,违反了公证的公平、自愿原则,也是不符合公证的取证方式的。该员工有权拒绝签字。但如果该员工在签字时已知所签内容为公证接谈笔录,且仍在上面签字。则接谈笔录的有效性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公证人一般是对申请人自己所进行的有关行为加以证明,或是对侵权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加以实录,而不像上例涉及证明相对人的言词的行为,因此,公证员无向相对人告知的义务。比如。对网上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人会同申请人一起,从侵权者的网贞上下载有关侵权内容。然后对实时下载操作过程加以客观记录,证明于x年x月 x日申请人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与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相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从相关人的网页上下载文件,也没有告知对方的必要。又比如,对于盗版软件侵权,公证人陪同申请人去购买软件,仅对申请人的购买行为、购买地点和所买软件的内容加以实录和证明,也不涉及相对人的言词和行为,因此,也无必要告知相对人。在这种无告知状态下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相关新闻

考证~有好东西推介啦~
关于资格考证学习资料众筹的通知
“证券投资分析”考试心得体会与建议
考试心得分享
成功没有捷径,努力才是王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目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五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我国首部电子银行法近期出台 加强风险控制
雅虎被诉传播虐待儿童图片 遭索赔千万美元
金融资料频传遭窃 电子商务市场损失巨大
BSA欲在华开辟反盗版新路 打击教育两手兼施
北京拟修正电信霸王条款 对用户停机须提前告知
界定网络盗版
企业屡遭域名注册商骚扰 CN域名是否要保护
美高院判P2P公司为盗版负责
‘克隆网站’频现 银行推出安全证书克敌
Google在美遭到起诉 网络广告涉嫌点击诈骗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