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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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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苏泳云问:前一段时间我们公司以公司的商标向 CNNIC申请域名,却发现有人已经抢先一步注册了,由于我公司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该域名的注册人是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不知目前国内对这方面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答:对于hr专业的技术人员而言,域名只是便于记忆,可以转换为IP地址的字符串;而作为企业,出于扩大影响、拓展业务的考虑,往往希望将企业网站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联系,但实际上域名与商标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域名注册机构在进行域名注册审查时,“不负责向国家工商hr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而域名注册机构又是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的,因此导致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目前,国内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民间解决途径去年7月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预示着中国国内民间性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案即将形成。接着在去年11月1日, CNNIC又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随后CNNIC正式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CIETAC成立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门处理在 CNNIC注册域名的争议。至此,中国的域名争议民间解决机制初步形成。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案范围是“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的争议”。所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商标和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而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主要指巴黎公约确认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未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商标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外国商标同域名之间发生的争议,将无法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根据域名管理的属地原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受理涉及在CNNIC注册的英文域名或中文域名,即后缀为“.ac.cn,.com.cn,.org.cn,.edu.cn,.net.cn,.gov.cn”以及“.cn,.中国,.公司,.网络”的域名纠纷。同时应该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域名投诉都会得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支持。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它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由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由于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使域名争议能够较快得到解决。同时域名争议的费用也是比较低廉的。但是,因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保护终究是有限的。首先,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救济手段仅限于对抢注的域名进行撤销或将该项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因为域名抢注给商标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消除等事宜,域名争议解决机关是无权进行裁决的;其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服从于司法解决程序。一旦域名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将中止,如果法院受理相关域名争议,则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将停止,即使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做出裁决,也将不再执行,转而执行法院的裁决。二、司法解决途径除了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外,域名争议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域名争议。根据已有的判例和相关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法院的受案范围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商标与域名的纠纷,还包括了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名称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关于域名抢注的认定,目前国内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法院认定域名抢注的前提是: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其它在先的权利;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可见从定性问题上看,司法机关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观点是相似的。另外,因为司法机关代表了国家权力,所以司法救济手段的保护力度比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强。首先,法院不仅能够判决将域名撤销或转移,而且可以判决域名抢注如对因域名抢注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其次,由于CNNIC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已经承认了法院判决的优先性,所以法院判决在执行力方面也比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裁决强。但是,由于目前在这一方面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争议案件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巴黎公约》等法律或条约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裁判,这就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域名争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法院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诉讼解决域名纠纷一般来讲耗费的时间。综观现行的两套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各有特色,当事人应该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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