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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1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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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 条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为内幕。 下列皆属内幕: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详解】
    1、第73条是关于禁止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利用内幕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称为内幕交易, 属于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绝对予以禁止。所谓内幕,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
    2、第74条规定了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的人员范围,这是重点。
    3、第75条规定了内幕的范围,应重点掌握,尤其是本条第2款第(5)、(6)、 (7)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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