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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分类真题及解析多选题3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1年03月10日 共有 16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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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52)划拔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拔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
    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
    【答案】AD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
    【详解】本题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B选项“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错误的,应由受让方办理。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56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出租也是如此。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21.(2002-1-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答案】ABC
    【考点】劳动法调整范围
    【详解】本题考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A选项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D选项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2.(2002-1-54)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答案】AD
    【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解】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
    
    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a,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s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A、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23. (2003-1-47)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ABD
    【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解】本题考查劳动争议韵解决方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003-1-48)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案】AD
    【考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详解】本题考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第1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5. (2003-1-4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A.甲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500元
    B.乙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款200元
    C.丙因工负伤获得的抚恤金3000元
    D.丁获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5000元
    【答案】BC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详解】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6. (2003-1-50)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C
    【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理由
    【详解】_本题考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理由。《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选项B中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此规定无效,公司根据此规定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在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的情况下,只有在李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时候,该公司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
    
    
    
    27. (2003-1-51)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投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B.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起,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C.中标通知书寄出后,甲公司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修改部分中标项目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D.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答案】BCD
    【考点】招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详解】本题考查招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保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8. (2003-1-52)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可由中央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下列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A.非经接管程序,商业银行不得解散或破产
    B.实行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
    C.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D.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答案】CD
    【考点】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的法律规定
    【详解】本题考查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l款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第7l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接管程序不是商业银行解散或者破产的必经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实行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概括承受。选项B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66条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67条归规定:“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9. (2003-1-53)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案】BCD
    【考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解决方式
    【详解】本题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解决方式。《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韵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件包括:实施了危害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三种情况: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污染损害发生在20、03年8月,所以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30. (2003-1-54)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答案】ABD
    【考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详解】本题考查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原《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标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0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可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的答案即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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