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回归传统重点,偏题大幅降低
1、重点突出
通观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各部门法之间分数的比例以及具体部门法中的考察重点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察中一贯的思路。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分值为40分,其中单选8分,多选24分,不定项为8分。和2006年相比,2007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有所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基本没有出现偏题。如卷一第21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22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21题考查税收强制措施;第24题考查《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第25题考查招标、投标、中标的法律性质;第26题考查的《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第65题考查产品责任;第66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内容;第68题考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监会和央行职权划分、商业银行的破产;第97—100题考查《劳动法》中的经济性裁员。试题的考察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大家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
2、考查角度综合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经济法以及各部门法的重点是集中的,但是考查的角度有变化,更加强调考生的细心和对知识点掌握的全面。如:2007年卷一第68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B.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由于商业银行涉及存款人的利益,故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
D.中国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答案:A、D,异议答案:A)
3、行政部门职权仍为重点
虽然和2004、2006年试题相比较,2007年经济行政法部分的比重大幅降低,但仍有试题出现。如,2007年卷一第28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答案:D)
4、试题反映了法律的修订
司法考试不单单是一门考试,它还和法律适用以及人们日常生活都有关联。新通过的法律后者新修订的法律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7年《劳动法》题量增加,反映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在即,并且考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如2007年卷一第70题: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案:ABD,见《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
(二)商法———重者恒重
商法部分2007年总分值为56分,其中分布在卷三为36分,卷四有一道20分的案例分析。商法中仍然是公司法为龙头法,卷三客观题在考查方式上仍延续了以往考法条的传统,但是卷四的案例结合民诉内容,注重公司的实务操作,属于非常综合的题目。
1、重点突出
重点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二是没有偏离公司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教学重点。如卷三第25题考查公司设立方式;第26题考查股东出资程序;第30题考查股权转让规则;第78题考查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分析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这些内容本身就是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性制度,说明在公司法修订后,考试的重点就是法律本身重要制度或者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就公司法的试题来看,这两年都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期日、数字等内容。
商法中其他部门法,所考查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考生在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制度或者规则,如第72题考查保险利益,第77题考查财保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第32题考查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第71题考查票据无因性;第74题考查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则等。这些试题再一次表明复习备考时一定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
2、关注新法
2007年商法中修订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二法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试题中也充分体现了修订的内容。如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首次将其上升为合伙企业的法定形式,今年卷三第27题、73题考查了该制度。再如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在卷三第28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