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住宿、饮食、娱乐制度第一节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一)住宿业及饭店的含义住宿业,泛指具有接待宾客住宿、餐饮功能的客栈、招待所、旅馆、宾馆和饭店。当今的住宿业人们理解为,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饭店,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较完善的设备、设施,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通娱乐等规范化、标准化综合服务的场所。饭店是旅游住宿业中的主体,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二)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星级制度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以“星”反映饭店硬、软件水平,是国际化通行的标识。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下简称《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五项:(1)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2)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3)饭店的管理水平;(4)饭店的服务质量(5)饭店的服务项目。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根据《评定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公民、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饭店(或宾馆、度假村)等,都可以评定星级。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规定》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所谓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星级饭店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评定前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对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定后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对已经取得的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明查的目的是为了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不的水准;而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特殊待遇,不得收取礼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6、《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凡依法经核准的星级饭店,须在接到定级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申领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可从事涉外接待住宿业务。7、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要处理方法如下:1、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2、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机构。
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