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可对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与旧的法规相比,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旅游费用、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旅行社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行程表,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另外旅行社还应当与所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报酬,交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