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民法考点聚焦-----------三校名师考点一:民事权利的种类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债权性形成权和物权性形成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形成权一般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果,如法定撤销权。二者的区别在于,请求权的实现应通过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才能实现。第二,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考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胎儿在母体中因侵权行为而流产,或者成为死体,只能由母亲以自身受到损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胎儿受到侵害后出生,身体或器官受到损害的,除母亲可因损害提出损害赔偿外,胎儿还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出损害赔偿。此外,在母体受到伤害以后,经过很长时间才发现胎儿受到伤害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以保护胎儿利益。(2)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允许自然人的亲属对侵害死者的尸体、肖像、名誉、隐私提起诉讼的,与其说是对死者权利的维护,不如说是对死者亲属利益的维护。考点三:自然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于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注意:第一,经常居住地不包括医院;迁移户口以后的学校、,应为户籍所在地;不迁移户口的监狱可为经常居住地。第二,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住所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此为法定住所。考点四: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问题。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关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