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冲刺考点强化练习:商法经济法篇商法经济法及解析1、:B分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选项C的错误在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丁仅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选项D的错误在于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D分析:环境行政调解处理不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3、:B分析:本题是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命题。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李某合法转让后,张某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所以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选项D不成立。张某和李某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李某不当得利,张某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4、:A分析:本题是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命题。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解答本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二是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5、:B分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6、:D分析:《审计法》第7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