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在上一个专题中我们已经为大家分析了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本文讲的是和所有权转移密切相关的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在民法中也是一个高频、易错的考点,所以考生在进行复习的时候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二)例外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第144条,路货买卖;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合同法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三)不能混淆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提示:试用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