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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钊 陈立:4.关于新增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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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80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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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说新增的法律法规是与2001年律考法律法规汇编相比较而言的,新增包括新制定、颁布、修改的,也包括马上就要被修改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的某部分马上就要被修改了,这部分一般是不会考的,因为司考不会强迫你去记一些马上就会导致你犯错的东西,如果一部法律已经修改了,考的将是修改后的内容,而非修改前的;如果新颁布一个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来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那原来的规定自然失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改变了原事民诉法的若干规定,虽然今年的司考大纲与去年的律考大纲相比,关于民事诉讼部分丝毫未动,但每一个考点所包含的内涵已作了极大的改变。因此,我们在复习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些变化,具体以下几点需要考生注意:1、凡涉外性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冲突的部分,一律不考。如此次大纲删除的反倾销,反补贴及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措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2、凡国内管理方面的法律与WTO规则不符的部分一律不考。但如这些法经过修改就hr试内容了。3、重要的新增法律法规。为了便于考生复习,我们挑选了一些重要的新增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具体有:《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410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事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院关于审理专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高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条件的解释》、《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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