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首次国家hr试卷(一)命题的思路可以用迂回曲折来形容,也就是这种选拔性质的考试不再仅仅是限于非常直观的题目,而是需要考生绕一些弯子才能答对。当然,其中也不乏纯粹考查记忆的题目,但随着日后的发展,纯粹考查记忆的题目将会逐年减少。这需要考生体会出题者的出题规律和重点,才能在复习时有的放矢。
法理学47415
宪法学57416
国际法44210
国际私法49215
国际经济法56415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37010
劳动法2305
税法2103
产品质量法0303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0011
拍卖法1102
招标投标法0101
房 地 产 管 理法0101
商业银行法0011
证券法0022
合计305020100由上表可以看出与往年相比较主要变化就是试题难度有所增加。例如今年试卷(一)中多选题数量比去年增加了10题,而单选题相对减少了10题。多选题考查的知识点比单选题要广泛的多,难度也相应增大。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hr指定教材的内容每年都会有些变动,因此为应付考试最好的办法是购买新教材。而使用旧教材复习,如果遇到与新教材说法不同的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常识或者采用答题技巧来答。比如有些题中的选项表述,根据常识就可以排除,具体答题技巧请参见往期的试题分析。
(一)法理学部分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违法行为的构成、道德与法的关系、法律制裁、立法、法的指引作用、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法的移植、法律解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法的本质学说、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法律推理、法律权利的内容。法理学部分考查的理论深度今年有所增加,许多题目只是纯粹看复习指南中的理论不会直接找到答案,需要总结之后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得出。
(1)法的特征、作用;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种类及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部门的涵义、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渊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特征、种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和程序;执法的涵义和特点;法的执行主要原则;司法的涵义、特点、原则以及守法的涵义、意义;法律解释的涵义、特点、种类、目标;法律监督的涵义、构成。(3)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主要标志、规律;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具体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法的特点;法的继承;法系的概念和类别。(4)法与政策的区别及其相互作用。(5)法制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法治的涵义、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二)宪法学部分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水流的所有权归属、宪法附则、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立法权限的划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质询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宪法的指引作用、选举的有效条件、中国国籍取得的条件、国家机构的职权。hr涉及宪法条文的内容大多可以从指定教材中找到,试题主要考查的是记忆能力。只需识记指定教材中引用的条文,就足以应付考试。宪法修正案每次修订的条文都很重要,应当重点识别记忆原文。选举法应注意其中规定的一些数字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宪法的三个特征、宪法的本质;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发展、特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三次修正;宪法的分类、四个基本原则、作用、渊源、结构;宪法规范的概念、五个主要特点;宪法关系的概念、主体、内容、客体;宪政的概念、特征及与宪法的关系。(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及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重点,包括经济制度的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3)政体的概念和种类与国体的关系;我国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四个主要特点。(5)国家机构的概念、分类、五个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责任。(6)宪法实施的涵义、三个主要特点、四个主要原则、实施条件;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解释的机关、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三个方式、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体制、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三)国际法部分国家继承、国际赔偿责任、引渡、反报复和报复的区别与应用、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上边境制度和领空领海制度、国际条约的效力、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从试题分析,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非常分散,知识点涉及指定用书中每一章的内容。此外,国际法部分的试题难度加大,都以案例形式出现而没有识记类题目,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由于国际法部分基本没有明确的法条需要复习,每个考题在指定用书中又都可以找到出处,因此,掌握指定用书中的理论即可。
(1)国际法的特点、渊源、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类型、国家的四个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一般制度;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专门机构及其会员国。(3)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国际责任的形式包括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国际刑事责任问题。(4)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的取得方式;内海及有关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群岛水域及其制度、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公海与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5)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的性质、条件和范围;庇护;国际保护人权机制、国际人权条约体系。(6)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7)条约的特征、种类、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保留、登记、效力、解释和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8)国际争端的类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方式。(四)国际私法部分本部分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私法的具体理论,包括识别、反致、转致使、间接反致、准据法的特点、法律规避等;一个是我国法律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时效的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涉外赡养、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试题对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采取了识记和实际应用能力两种考查方法,如对于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的考查。解答本部分试题要求考生准确掌握国际私法的各种理论,并能熟练运用法条解决我国的涉外法律关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2)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法人国籍的确定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3)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解决方法;冲突规范的名称、定义、特性、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确定。(4)识别的概念、依据;反致的概念和类型,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5)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涵义、适用范围、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票据关系、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尤其是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婚的法律适用及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尤其是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及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的法律适用、收养的法律适用及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监护、扶养、遗嘱的法律适用。(6)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的特点、类型、解决方式;仲裁的特点和类型、仲裁协议的类型、基本内容、法律效力、有效要件;仲裁程序、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中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时效。(五)国际经济法部分从试题分析,指定用书的每章均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002年12月20日第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