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考全真分类精解(民法二)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40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民法中有关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善意取得等问题,是每年必考的内容。相关概念有: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其特征为:①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既非有效,也非无效;②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对该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③该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拒绝,即自始无效。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无权处分行为;③无权代理行为;④债权人同意的欠缺。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其条件为: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受让人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或者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换行为是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时,均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现以2002年试卷三第55题(与2000年试卷三第54题完全相同)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t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剖析:BD。A错B对,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本题中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错D对,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的丙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与该题考点相同、类似的历年真题有2002年试卷三第2题、2000年试卷二第42题、2000年试卷二第43题、1997年试卷二第6题等。
    中国法院网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