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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总结(六)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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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6司考热点:瞬间记忆三大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是hr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二卷指导:刑事诉讼管辖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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