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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国家司考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备考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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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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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
    (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当事人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
    诉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也即开始诉讼程序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方面的请求。
    (二)诉的特征
    1、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上的保护。
    2、诉的内容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当事人之民事权益。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私力救济被禁止,当事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向相对人提出请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只能求助于公力救济。而司法救济是公力救济中最终极的、最权威的救济方式,诉恰恰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3、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审判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当事人提起诉讼,才能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4、提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请求。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之因素。它包括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1、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为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参加诉讼的原告及其相对人。当事人制度将在第五章"当事人"中具体讲述。
    2、诉讼标的
    (1)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hr偏爱考查某一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诉讼标的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则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或行为。
    ②范围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种诉均具有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每一个诉都具有诉讼标的物,如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有诉讼标的,但不具有诉讼标的物。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从争议的总体上来讲的;诉讼请求则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②是否可变更不同:诉讼标的不能变更,若诉讼标的被变更则原来之诉被新诉所替代;诉讼请求可以变更,而且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又称为事实理由,是指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的内容。
    例如:万某(女)诉李某(男)离婚一案中,声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理由为:(1)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并遭受李某的殴打,身上多次受伤;(2)李某还有赌博的恶习,多次劝说无效,反而会招致拳打脚踢;……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1)、(2)为事实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为法律根据。
    (四)诉的分类
    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对此,应当根据对各种诉的特点的理解,在实务中准确区分不同的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2)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其丈夫乙某离婚,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等。
    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其特点:当事人之间对现实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无争议,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发生争议;(3)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消灭。
    3、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例如:基于购销合同而提出的要求卖方及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请求;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等。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此外,还可以根据给付的时间,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不论哪一种给付之诉,都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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