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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刑法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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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8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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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被告人阮某,男,29岁,渔民。1997年6月到10月间,阮某利用出海打渔的机会,将其在内地收购唐、明两代瓷器若干在公海上与海外不法收购者成交,获取不法利益50万元人民币。后被人告发,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问题]阮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分析]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境的行为。走私文物罪的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境的行为。这里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文物、贵重金属出口或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结论]本案中,被告人阮某,从主体看,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主观上看,其为了谋求不法利益故意违法走私;从客观上看,阮某实施走私文物的行为,由以上可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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