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邻居,因为宅基地纠纷而发生激烈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害怕将事情闹大,就奋力夺下乙中的刀;但又唯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木板递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问:乙及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如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乙及妻子都不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很难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钉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都始料未及的,所以,对其只能追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另外,从客观上讲,乙及其妻子有共同伤害行为,且甲的死亡与乙及时其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