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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斗中刺死见义勇为者属故意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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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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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8年3月10日,江西省九江市房管局职工、维吾尔族青年许俊谷景在制止了吴晓剑、任忠杰等人盗窃行为后遭以上人员激烈报复,在搏斗中不幸被刺身亡。许俊谷景牺牲后,被授予“见义勇为好青年”称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追授他为“革命烈士”。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中有5人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2人被判死刑。【焦点】吴晓剑等的辩护人在辩护中均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一起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受害者是见义勇为。案件审理中的焦点之一是,许俊谷景是在与被告人搏斗过程中被刺伤致死的,许俊谷景也有防卫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故意杀人呢?我们的判决是建立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的。吴晓剑等人在其一伙的盗窃行为被制止且已逃离现场后,公然持水果刀、电棒、砖块等足以致人死伤的凶器再次返回现场寻找被害人实施报复。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各被告人接连两次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其中,吴晓剑还用刀刺中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各被告人均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便逃离了现场。当医院急救中心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心跳、呼吸已停止,即被害人生命体征已消失,医院实施的只是复苏抢救,根据被害人损伤情况其已无法复活。可见,被告人一伙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的,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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