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黄某,男,31岁,某建筑队负责人。1997年6月,黄某所在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市市政大楼工程,1997年11月28日,黄某在高空作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须存在因果关系。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工厂、林场、矿山、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上述后果的发生,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结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对违反规章作业是明知,但对于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黄某违章强令工人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