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侵权制度中的一般侵权行为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注意侵犯的必须是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中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物权,这与《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是极其吻合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这一规定也是与合同的相对性相吻合的,所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只能是支配权。民法中的侵权制度包括一般侵权、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这里,我们只分析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过错。 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损害后果,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不需要证明损害后果,而在侵权责任中,则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这里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由因必然能导致果的因果关系,往年试题中又一道题,将一个歌手去参加比赛,要一个出租车司机在某时间把他送到某某地点,由于某些原因,司机未能按时将他送到,延误了比赛,他要司机赔参赛费,在这里,参赛费就不是这个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个参赛费是他报名时就交了的,不是由于司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所以对参赛费,司机是不赔的,就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失。我们知道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有三个: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由原告举证被告方有过错。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所要达到的效果,事实上就是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要致害人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不能举证的,推定为有过错。过错推定并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民法通则125条、126条的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121—124条、127条、133条,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无需举证加害人有无过错,而是由法律强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只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免责或适当减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公平责任是一项拾遗补漏的条款,强拉无过错的致害人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达到公共秩序的一种平衡,规定在民法通则132条,民通意见155——157条。 (二)、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也叫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注意只能适用于一般侵权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规定在民通意见129条和156条,对于紧急避险,要区分情形来看待:①险情是人为引起的,有引起人承担责任②险情是自然险情,要分情形对待,a,是在必要限度内的,行为人与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B,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就超过部分,承担过错责任,这时,超过部分就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要注意区分它与留置、质押行为的区别。 6、第三人过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适当减轻或免除原被告的责任,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可以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免责,这里应当将第三人的过错限制为故意,至于第三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才可以免责,第三人重大过失,动物的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第三人一般过失,则动物的饲养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7、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免责的情形主要是在一些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如安乐死,但目前安乐死还不被我国法律所承认,我国所认可的有两种情形:a,手术与捐赠器官的场合,b,体育比赛场合。 8、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有过错即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受害人有过错而加害人无过错,二是受害人与加害人都有过错。第一种情形下,加害人可免责,第二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131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为混合过错,会发生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详细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这条规则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同样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只不过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在一般侵权中,受害人过失相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受害人故意,这时会导致加害人免责。 B,受害人重大过失,这时加害人只能减轻责任。 C,受害人一般过失,这时加害人仍旧要承担全部责任。 以我国去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加害人承担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加害人(机动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这里的受害人的故意就应当分情况对待:受害人故意的,机动车主可以免责,当然要机动车主举证,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机动车主可以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的,机动车主负全责。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主应当尽量去举证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要去举证自己无过错,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它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