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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民法物权法问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6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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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物权法第13条,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指那些?2.第19条,异议登记后,权利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无效?法条为什么没有象预告登记那样写清楚?3.第21条,是否意味着无论什么原因,登记机构必须先行赔偿,然后再追偿? [解答]1、此款为兜底条款,有待于登记机构职责确定后适用。目前,我国各地在不动产hr和登记体制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这也是第10条附则的立法背景。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3、错误原因。既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包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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