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除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3)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常会竞合,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排除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区别表现: ①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 ②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实施惩罚。 4)与违约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①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则是相对权即债权 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则仅限于财产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 分类基准具体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主观过错实施的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民通121-127条的规定 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 共同侵权行为:2人或以上(注意:共同侵权形成的结果是单一性的) 积极的侵权行为 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http://ks.examda.com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 ①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3、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