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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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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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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结婚,生子丙和丁,后甲乙离婚,乙带丁嫁戊,戊有子己,四人共同生活。乙于2001年出外旅游因车祸身亡。戊于2002年死亡。甲死于2003年。根据案例中所述,试问:1)乙死后,其遗产有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戊死后,其继承人为谁?3)甲死后,其继承人为谁?下列各组答案完全正确的一组是( )A.1)戊、丁、己和丙2)丁和己3)丙和丁
    B.1)戊、丁和丙2)丁和己3)丙和丁
    C.1)戊、丁和己2)己3)丙
    D.1)戊、丁、己和丙2)丁和己3)丙
    解析:本题考查子女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乙死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夫戊、亲子丁和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己;戊死后,丁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己作为亲子,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继承法实施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据此,甲死后,其继承人为亲子丙和丁,丁虽然继承了继父戊的遗产,但不影响其继承生父甲的遗产。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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