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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0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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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时就称之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行为产生的。
    民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将其内心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其是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示。
    事实行为不强调意思表示,不论其是否有意思表示,只要有客观事实,则有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事实行为。知识产权中的创作行为是典型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但侵权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是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理论上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其本质特征,合法则受法律保护,不合法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强调合法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违法的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三种:1、合乎法律的规定,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行为,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2、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行为,称之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包括: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可变更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
    3、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论其是否合法,只要目的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都称为民事行为。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的民事主体的行为。
    法院是否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文规定,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德国民法典》中也有同样的规定。这就出现了成文法的结构体系的有限性和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巨大矛盾。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只要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件,该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就是把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作为了法律,其最核心的内容是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例如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悬赏广告,但是我国理论上承认悬赏广告,所以只要该悬赏广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则其就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的作用和价值1、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是民事活动或商品交换的一个大致预期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一个大致预期的行为规则,民法是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其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就是商品交换中的一个大致预期的行为准则。
    德国民法学家用抽象概括的方法将所有的商品交换行为概括成为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形式要件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给了我们一个大致预期的行为准则,告诉我们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使我们能够衡量商品交换中的各种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作为一个大致预期的行为准则,是可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弹性条款。
    3、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使意思表示的内容成为了规律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合同就是法律,民有私约如律令,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
    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理论核心,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可以按照当事人自由的意思来决定自己在商品交换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或过失,则其行为就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这就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的状况,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只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和生效,因遗赠是死因行为,所以其是以遗赠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我国法律规定遗赠人死亡后,接受遗赠的人必须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
    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其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多方当事人在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成立的法律行为。合伙合同是典型的共同法律行为。
    2、以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是否要对方支付某种利益为标准,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予了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该利益时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予了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该利益时不须为此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1、有偿、无偿只是针对财产关系而言的,身份关系、人身关系不存在有偿无偿的问题。
    2、在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时候,有偿、无偿往往会改变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有偿的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买卖,而无偿的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赠与,有偿的转移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租赁,无偿的转移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借用。
    3、有偿法律行为的注意义务比无偿法律行为的注意义务要重的多。
    4、有偿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无偿法律行为的生效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的时候,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在订立无偿合同即赠予合同的时候,由于是纯受益合同,所以无需经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样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除意思表示以外,还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凡是具有公益性的、经过公证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不真实的单方意思表示,叫做争议保留或单方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在当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才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或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是书面行为,口头的行为也可以是要式法律行为。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很多形式要件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在进行该法律行为时谨慎、慎重并留下可靠的证据;对于不要式法律行为,其是为了方便、快捷。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总是为某个借款合同进行担保,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担保合同是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从法律行为随着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转移、变更而成立、转移、变更,随着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
    6、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
    独立的法律行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或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等待别人来进行辅助的民事行为,叫做待辅的行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或撤销行为,就叫做辅助的法律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为承认、撤销等法律行为,叫做辅助的法律行为。
    7、财产法律行为、人身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财产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都是财产法律行为。
    人身法律行为,是指导致人身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以人格权和身份权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最大特点是具有专属性,因此很多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实行代理。例如离婚案件中,不涉及人身法律关系的时候,律师可以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而涉及到人身法律行为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作出意思表示。
    8、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当事人进行的给付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原因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又称为要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当事人所进行的给付行为虽然欠缺了法律上的原因,同样可以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支票是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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