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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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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1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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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许多共同之处,如,实行资本三原则;按照股份份额进行表决和分配;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区别之处,在于他的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特点有三点:一,股份不公开;二,股份转让受一定的限制;三,股东人数受一定的限制。这三条限制的本意在于保持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以增强其内部的凝聚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自由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任凭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也就是说,在程序上不加干涉和限制,只要具备公司成立的要件,便可以当然的获得法律上的人格 二,特权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者经国会通过特许法案予以授权。 三,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须经行政当局的核准。 四,准则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三)我国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即2人以上,不超过50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帐册资本必须是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出资本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四)股权的转让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即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股东的转让自由,该条又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意味着,一个股东除了行使优先权以外,无法阻止别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份。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有二:1,投资者责任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 (二)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授权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授权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国家授权单位。(第65条)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第66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为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和副董事长,他们均由国家授权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68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了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职权外,还被授予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权利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一律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负责人(第70条) (四)国家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67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机构依法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经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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