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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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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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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国家hr民法试题评析
    李仁玉2005年hr结束了,对于民法试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考生或褒或贬,见仁见智。本人本着学术自由之精神,怀着忐忑不安之心情,试着对2005年hr的民法试题进行评述。一、布局欠合理国家hr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hr之重点。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hr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hr之重点。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hr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hr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hr历年之重点内容。但是,今年的hr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债权法分值比较合理。知识产权法的分值超出常规,其必要性如何值得商榷。婚姻家庭法仅在继承法领域进行考核,而根本未涉及婚姻领域,其布局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人身权和侵权行为在结构上较为合理。民法学科虽然具有理论的高度抽象性,但从根本上说,民法学科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国家统一hr制度的定位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其目标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定位和目标,民法试题设计应全面反映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特别是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民法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同时,兼顾应用能力与理论素养的综合平衡。1、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判断、推理和运用能力。特别是客观性试题的设计,不应是法条的简单裁剪,或对法律理论的简单记忆,而应设计具体的案例,这样就能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事实判断,并运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2005年hr民法试题中多数题目达到了这一目标,但是也有少数题目与这一目标不符,如卷三第7题仅考查对占有相关概念的简单记忆,第51题仅考查对法人机关理论表述的简单记忆。2、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区别能力。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具,其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不同的解决方案,而许多案件从不同层面观察,就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感,因此,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区分相关联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应成为法律执业人员的基本功。试题考查考生的区别能力对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如卷三第62题,该题的模糊性极大,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在把握民法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的加以区分。3、试题应反映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hr作为选拔优秀职业法律人才的创新性制度,其选拔的人员应知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试题除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基本功以外,还应反映我国现阶段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如卷三第21题考查机动车致人损害的问题,该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过程中曾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二、有彩有暇,有待升华每年的hr民法试题,成为民法学科一道风景线。无论是客观性试题,还是主观性试题,均成为万人瞩目和评判的对象。客观性试题应具周延性、准确性;主观性试题应具有知识点设计的发散性。法律试题的答案虽然不可能像数学试题的答案那样精准,存在理解的差异,观点的不同和观察点的区别,但试题答案的准确性仍是hr所追求的目标。对客观性试题而言,案例题干和选项的设计应最大限度的具有周延性,这样才能使考生比较准确的把握问题的实质,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主观性试题而言,知识点设计应具有发散性,以利于全面考查考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功力,而不应当集中于某一问题的考查。就答案标准而言,有法律依据的一定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依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相关机关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没有上述规定的,应依照学理通说或权威学说。(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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