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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2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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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特征l该法律行为已经生效。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及变更请求权。3若有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反之若不行使其撤销权则法律行为将确定有效。4可变更、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通》规定了两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2《合同法》又规定了三种:(1)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台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1法律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问经过。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②撤销权人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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