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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民法讲义—物权的变动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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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1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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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不是人生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处于动态的变动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物权作为交易的对象更是在频繁的变动。所谓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从权利人的角度予以观察,即为权利人取得物权,即特定的标的物与特定之民事主体进行结合。物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与移转的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和居住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和居住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和居住权。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典型的为所有权的移转,如买卖、赠与依据继承等。区分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的主要意义在于:继受取得物权的,应当承担标的物上所负担的一切义务。如继受取得所有权,若该标的物上有抵押权,那么取得人不得对抗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相反.在原始取得中,由于权利人取得物权不是基于任何人的权利,因此标的物上原存在的一切负担和义务均不对取得人有效。2物权的移转。所谓物权的移转是指一个物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法律现象。物权的转移从受让人的角度以言是物权的取得,自出让人的角度以言则属于权利的相对消灭。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任何人均不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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