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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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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0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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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之母杨某代理李某参与诉讼案杨梅(女)与李帅于1999年1月结婚,并于1999年12月生下一子李亮。不幸的是李帅于2000年8月2日去世。李帅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一枚金表留给儿子李亮。在分割李帅的遗产时,李帅的父亲李甲认为金表是自己送给儿子李帅的,既然儿子李帅已经去世,李甲认为自己有权将金表收回。而李帅之妻杨梅认为李甲既然已经将金表赠送给李帅,李帅就有权对金表进行处分,因而李帅的遗嘱应当有效,金表应归李亮所有。李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金表。原告李甲递交的起诉书上将李亮列为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李亮的母亲杨梅以原告要求无理为由,经法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2000年9月14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书于2000年9月16日送达被告。杨梅对此判决不服,于10月4日将上诉书寄出,法院于10月6日收到,并于10月9日将上诉状副本送达一审原告李甲。李甲向法院提出,上诉期限早已超过,应当认定上诉无效。1李亮的母亲杨梅在诉讼中是诉讼参与人吗?2如果杨梅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是否正确?依据何在?3一审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是否已经生效?加以分析?1杨梅在诉讼中是李亮的法定代理人,是诉讼参加人。2对于杨梅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相关法律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诉意见》第158条的规定。3本案中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也就是说杨梅在10月4日将上诉状交邮不算过期。本案中,判决书送达的日期为9月16日,上诉期间应从次日即9月17日开始计算,10月1日为第15日即上诉期的最后一日。而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因而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上诉期的最后一日,即10月4日为最后一日,故杨梅在10月4日提出上诉是有效的,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并未过期。本题的考点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缺席判决;诉讼期间的计算。1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杨梅是李亮的法定代理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当事人李亮为一切诉讼行为而且有权处分诉讼权利以及达成调解协议等。相关法律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57条。2本案中,被告李亮的法定代理人杨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仅就原告李甲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李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缺席判决。3诉讼期间的计算,主要涉及的是起算时间及诉讼期间的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3、4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这也是hr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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