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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总结_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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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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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1、抢劫罪:特征:强制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当场取得财物。他罪转化为本罪:①盗窃、诈骗、抢夺 当场使用暴力 为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抢劫罪。②抢夺 携带凶器(不论是否使用)――抢劫罪。③聚众“打砸抢”,『毁坏』或『硬抢走』公私财物,首要分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但有下列八种情形的即为既遂: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罚金/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②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④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抢险物资的。2、抢夺罪:特征: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3、聚众哄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而是“哄”、“闹”、“吵”,聚集多人一哄而上进行抢占,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仅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4、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1、盗窃罪:特征: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二者具备时以数额为情节定罪。定[盗窃罪]:①盗窃信用卡后使用;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③邮政人员私拆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④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通讯线路、电信号码OR“明知是盗接而使用”;⑤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丢失。不定[盗窃罪]:①盗窃特定对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②偷开车辆造成损坏――[故意毁坏财物罪]③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①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盗窃罪] [实施的其他犯罪]②盗窃后为掩盖行为或报复,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盗窃罪] [其他犯罪]③偷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交通肇事罪] [其他犯罪]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情形: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未遂亦可定罪的情形: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2、诈骗罪: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特别地,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诈骗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1、侵占罪:犯罪对象限于: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遗忘物;C)他人埋藏物。特征是“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且拒不交还,故以拒不交出、拒不交还为既遂的标准。惟一没有例外的“亲告罪”。2、职务侵占罪:对应『贪污罪』。关键是两点:“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便利”。特别地,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有)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职务侵占罪。②“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职务侵占罪。③行为人与本罪主体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共犯”。④本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按主犯罪。3、挪用资金罪:对应『挪用公款罪』。特征是“用后归还”。三种法定情形: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3个月未还。4、挪用特定款物罪:特殊主体,为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小结:在“挪用”,可以凭行为人身份来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即使对象是国有资金。即非国有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定挪用资金罪。在“非法占有”,则不能绝对地以行为人身份来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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