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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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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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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侵害、威胁)。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具体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即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是稳定的;“易变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会发生变化,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不是一成不变的。2.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一个行为哪怕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刑法没有规定其为犯罪,就不能对其定罪量刑。例如,伪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的行为当然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刑法》第280条第2款仅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对此之外的伪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的行为并未规定为犯罪,所以,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的法律后果。没有法定刑,就没有犯罪。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关键看刑法是否对其规定了法定刑。犯罪行为“应当受刑罚处罚”不等于实际受刑罚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显然,免予刑事处罚是以“应当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易混易错1.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质特征并非犯罪的全部特征,因为,除了本质特征以外,犯罪还具有法律特征。2.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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