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考点增删说明]
过去3年hr中,刑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平均为59分,第四卷平均为41分。这两年对于刑事部分的案例考查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核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分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的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近几年颁布了多个刑事司法解释,并对《刑法》作了修正,需要考生特别注意的有:
(1)2009年3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3)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三)》)。
(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刑法大纲分则部分作了结构性调整,2009年在延续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对总则和分则都作了修订,改动仍然非常大。变动较大的有:
1.第二章“犯罪概说”中:
(1)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分类,“论理解释”下考点全部
为新增,包括“违法性”和“有责性”。
(2)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2.第三章“犯罪构成”改为“构成要件该当性。
3.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改为“违法性”,其下第一节“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改为“违法性概述”,节下考点也作了变更。
4.新增第五章“有责性”,包括六节内容。
5.第十九章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6.第二十五章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组织、领导传销罪”。
7.第三十九章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此次修订,刑法总则部分对于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作了全面调整,不再采用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说,而采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体系),这是本次刑法修订改动最大之处。 .
[高频考点提示]
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罪数、主刑、附加刑、量刑的原则、累犯、自首与立功、缓刑制度、假释制度、交通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关假币的犯罪、洗钱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信用卡相关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8年考点
2009年考点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点新增
与调整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行为的实质 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 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三节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实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第五节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第六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二节 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第五章 有责性
备注
本章考点全部调整,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下涉及的大部分考点调整至第五章“有责性”中。
条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151条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80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条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愉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
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224条
之一
(无)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5条
第(3)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条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53条
之一
,
(无)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262条
之二
(无)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hr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hr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hr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hr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hr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hr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hr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337条
第1款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2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388条
之一
(无)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5条
第1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