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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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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7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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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作品;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hr软件等职务作品;项至第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七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八条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四十九条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hr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着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着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着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hr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着作权即版权。第五十七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五十八条hr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本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第六十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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