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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1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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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时代已经来临。生活在其间的我们在感受着它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虚拟的网络世界从来就是“不遵守规则的游戏”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技术发展与法律建设之间,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种“良好兼容性”的问题。技术高速发展所要求的“绝对运动性”与法律条文制定所要求的“相对静止性”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我们只有积极应对,以法律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法制建设,才能求得利益的最大化和代价的最小化。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hr软件保护的法律,应该也必须成为网络时代保护软件技术进步的“催化剂”和“保护伞”。目前,在我国hr软件可以寻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有:1、hr软件的着作权保护在我国,根据《hr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hr软件指hr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它是hr得以被控制、运行、管理、维护和适应专门需要而配置的,可通过人的操作而达到一定目的的逻辑程序。在网络环境下,它又是一种极易被复制和传播的工业产品,是谋取暴利之人或贪图便宜之人所侵犯的主要目标,因而也成为知识产权法所重点保护的对象。对hr软件提供何种法律保护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争论的焦点。作为一种全新的人类智慧和后工业时代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hr软件从载体到内容都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所界定和保护的对象。但从我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及法院判例上看,用着作权法来实现对hr软件的保护已成为共识。一方面,hr软件是以新形式的物质载体如光盘、软盘、互联网络上的主机等所承载和表现的,由独自创作和完成,可以借助文字符号表达出来的具有某一特定内容和功能的数字化作品,它完全符合着作权保护客体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由于着作权能够不需申请而自动产生对作品的保护,这就为hr软件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广泛的天地。虽然新修改的《着作权法》及《hr软件保护条例》专门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互联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可控性差、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大的特点,造成网络环境下hr软件的侵权方式与传统的hr软件侵权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传统上,hr软件一般依赖于软盘或光盘等传统载体,人们可以通过采取加密的方式将软件“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上或依赖于特定的载体运行,防止软件的过度扩散。然而在互联网络的环境下,这种方式不再适用,软件交流十分便捷迅速,这就为“窥视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得他们更加容易地对创作思想进行模仿乃至剽窃。但我国的《hr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需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明显是受到了着作权法中对文学艺术等传统的“着作”概念的影响。须知与文学作品不同的是,hr软件创作的思想正是“财富”和权利的核心之所在,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微软公司要把WINDOWS原代码列为最高机密的原由。2、hr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hr软件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给予保护,但是商业秘密保护地强调自我保护,并不禁止人们通过“反向工程”对hr软件进行分析而得到其思想,而现代的hrhr越来越趋向于模块化设计,软件目标代码中直接体现出的思想和算法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hr软件采取“加密”措施,不仅加大了hr成本,也会使得软件的兼容性与通用性变差。3、hr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与核心是防止复制和盗版的着作权法相比,专利法在保护软件的程序和算法构思等方面有其优势。同时,由于可以获得完全排他的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也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因此,在仅靠着作权和商业秘密已难于对hr软件提供有效保护的,利用专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来加强对hr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世界最大的软件生产国美国而言,尽管还存在一些争议,但近年来联邦及各州法院均通过判例确认并解释了部分hr软件专利授权的发展思路,对hr软件专利的授权已呈明显上升的势头。欧盟委员会也经过激烈争论修订了法律,明确hr软件程序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尽管人们很早就作出了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思考,但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却并不太多,已经颁布实施的专利法条文与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存在着冲突。人们对新兴事物的认识还处于探讨和争论阶段。比如,在我国hr软件或算法,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虽然近年来的专利审查中对此掌握有所改变,但对有关hr软件专利权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和谨慎,仅允许对涉及技术因素的hr软件程序提供保护所谓“技术因素”从字眼上讲就是一个模糊概念,而将许多暂时无法归类的软件和其它数字化作品给予排除。另外,对于hr软件的技术核心--编程思想,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这就使得hr软件的“专利保护”流于形式。此外,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规定如何体现在软件上也没有明确的定论,加上专利权的申请程序时间较长,手续复杂等等,都使hr软件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提供保护。随着互联网络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加紧进行信息保护立法与研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障软件的智力成果、促进软件的广泛应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广开思路,以积极的姿态来迎接新的挑战。可以考虑将“编程思想”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中,而将“形式表达”纳入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中,但这会对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带来重大的改变。更好的办法是制定出一部专有的hr软件保护法规。新的法规应包含:1、明确由开发的hr软件属于一种“技术版权”的新类型。2、明确软件具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属性,在性质上既不同于传统的着作权法,也不同于专利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3、既对软件的思想内容、构思技巧进行保护,也应对它的表现形式及复制使用作出规定。4、对hr软件实行类似专利的审批制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5、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出适当的规定。6、注重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适当的弱化和限制。事实上,在网络环境下对软件的传播使用进行有效控制是一项在技术和现实上都几乎无法作到的难题,与其制定了严格的法规而不能实现,还不如退而保持一种利益的平衡。由于互联网络环境下hr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复杂和敏感,争论争议颇多,本文不可能对目前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加以详尽的阐述,不少问题也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无论如何,人们总是在不断的创造和摸索中找到前进之路的,这是我们社会得以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伴随着时代的脚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由于每一个探索者的努力而走向成熟,走向完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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