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与被告王洪、中国hr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京海三证民字第1574号公证书、北京达美思达电子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华信达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豪仕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创电子有限公司证言、进帐单等证据材料,北京瑞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张贴发表的及、、、《微电脑世界周刊》系接受不完整信息而误导读者,故本院免除生活社、服务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仅以向恒升集团赔礼道歉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洪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hr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审计费八千元,由北京恒升远东电子hr集团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洪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hr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生活社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洪负担五十元,由中国hr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负担二十五元,由生活社负担二十五元(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吴小成审判员胡沛代理审判员肖伟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