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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4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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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国内的DVD专利权纠纷、打火机安全锁等等事件,无不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了专利这把市场开拓利器在知识时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于是在国内要求增强专利意识,加强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只有专利这惟一途径呢?当然不是。就传统知识产权而言,还有着作权和商标权。此外,还有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产生的新型权利,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长期以来,中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一直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去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乐高(LEGO)玩具案1,却无疑让人们意识到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及加强保护的必要性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通过加入国际公约采取法律适用的方法,如加入 2002年12月25日,1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 《疑难案例实务研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编,法律出版社,P136页。4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王太平,《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3期,P31页。5《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66页。6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王太平,《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3期,P31页。7《着作权与邻接权》,德利娅、利普希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P60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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