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号密码告诉前男友,不料前男友通过偷窃自己身份证以及卡号,最终将自己钱全部取走。而在此期间,张小姐因不愿意警方追究前男友刑事责任,对银行提出的报警告知置之不理,给了前男友可趁之机。遭受损失后,张小姐将该银行徐汇支行告上法庭。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4年3月23日,张小姐在该银行徐汇支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并同时申请了牡丹灵通卡,成为该银行的用户。之后,张小姐将部分积蓄存进了该张灵通卡。但在今年7月12日,张小姐突然发现自己的灵通卡和身份证都被盗走,遂通过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当即,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张小姐的卡当天已被取走了4800元,为此还建议张小姐马上去报警,同时还让张小姐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此时张小姐已怀疑是前男友偷了自己的卡,因不想让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时并未报警。7月13日,张小姐急匆匆地赶到银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但因无法出具身份证,且户籍远在四川也无法立即开出户籍证明,所以没能办理成书面挂失。在这种情况下,张小姐分别于7月17日、22日以及26日多次到银行续办口头挂失。当月26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张小姐,22日凌晨也即口头挂失的间隙期,她的卡里再次被人用卡和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也再次提醒张小姐去报警。此时,张小姐仍因不想让前男友被刑事立案,又一次放弃了报警,只是在补办好身份证后于29日到银行欲办理正式挂失,但却发现里面127000元已在27日被人通过在该银行本市华山路支行解除口头挂失,再分三次转到了别的账号里。直到此时,张小姐才报了警。经查,张小姐的钱确实是被其前男友取走的。在交涉未果后,张小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丢失的钱款132000元并赔偿利息378元。银行则认为,张小姐的钱款丢失完全是自己保管卡和密码不善所致,与银行无关。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两点展开争辩。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焦点一:银行接受解除挂失是否有错?张小姐的代理人表示,自己在电话问询银行工作人员时,得到的答复非常明确,执外地身份证的人必须本人拿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卡才能够去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现在银行仅在看到张小姐的身份证和卡时,就为张小姐的前男友办理了解除挂失手续,明显存在审核不严,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对此,银行则辩称,张小姐所说的解除挂失条件是针对书面挂失所设置的,条件比较苛刻,但对于口头挂失则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在银行的章程里也规定,对于口头挂失只要相关人员执身份证明和卡就可以办理解除挂失。银行进一步解释说,在接受张小姐男友解除挂失时,还严格要求其提供了本地户籍的人做担保人,为此可以认定银行已履行了严格审核的程序,并无过错。焦点二:张小姐是否该自负损失?银行认为,张小姐自己保管卡和身份证不善导致被盗,且在之前将密码泄露给前男朋友,并最终导致前男友利用其口头挂失的时间差,以及解除口头挂失的正当途径将钱取走,在此期间银行并无过错。张小姐则认为,自己的钱是在挂失期间丢失的,如果银行在审核身份时能更严格点,就不会导致钱款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