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序 言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和注意到电信对维护各国的和平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同意制订本公约,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第一章 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第一条 电联的组成2.1. 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组成国际电信联盟的会员应是:3.a)附件一所列的任何国家而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者;4.b)附件一未予列入的任何国家而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5.c)既未列入附件一,又非联合国会员的主权国家而申请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6.2. 对于第5款的规定,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有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提出入会申请者时,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如会员在征询提出后四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1. 电联会员应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8.2. 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9.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行政理事会,并有权为任何常设机构的选任官员提名候选人;10.b)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大会上,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及如属行政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11.c)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一个表决权。第三条 电联的会址12.电联的会址设在日内瓦。第四条 电联的宗旨13.1. 电联的宗旨是:14.a)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及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并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15.b)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16.c)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达上述目的。17.2. 为此,电联具体地应:18.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登记,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19.b)协调各种努力,以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频谱的利用;20.c)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必要时使用本身的资金,鼓励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的网路;21.d)协调各种努力,使各种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各种可能性;22.e)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制订尽可能低廉的费率,但在制订费率时还需注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23.f)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24.g)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与电信有关的资料。第五条 电联的结构25.电联由下列机构组成:26.1.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27.2.各种行政大会;28.3.行政理事会;29.4.电联的各常设机构,即:30.a)总秘书处;31.b)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各委员会在研究了所发表的各种意见后,尽可能以最后确定的形式拟就文本,并将文本送交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润色文字而不改变其含义,需要时应与未作更改的原来文本进行对照。474.b)委员会将过的文本提交全体会议审批,或送回相关委员会作进一步审议。475.4.4预算控制委员会476.a)在每届大会或会议开始时,应由全会设立一个预算控制委员会,以确定为代表们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并审查和核准整个大会或会议期间所需费用的帐目。除自愿参加的代表团成员外,这个委员会应包括秘书长的代表一名;如有邀请国政府时,还应包括该政府的代表一名。477.b)在经行政理事会核准的大会或会议预算经费用完以前,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协同大会或会议的秘书处向全会提出一份临时性的开支清单。全会应根据此清单考虑按照当时的进度是否宜于在所核准的预算经费用完之日以后延长大会或会议。478.c)在每届大会或会议结束时,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向全会提出一项报告,尽可能精确地列明该大会或会议总支出的估计数字以及为执行该大会或会议作出的决定所需的费用估算。479.d)这项报告经全会审批后,应连同全会的批语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给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5.委员会的组成480.5.1全权代表大会481.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和第344、345、346各款所述的观察员组成。482.5.2行政大会483.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和第354款到358款所述的观察员和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组成。484.6.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485.每一委员会的主席应向本委员会提议其所设各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7.会议的召集486.全会以及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应在大会会址及时公布。8.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487.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由全会分发给按本议事规则第4节规定所设立的各有关委员会。但全会本身有权直接处理任何提案。9.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488.1.大会开幕后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必须根据情况报送大会主席或有关委员会的主席,也可送交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文件印发。489.2.书面提案或修正案须经有关代表团团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方可提出。490.3.大会主席或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可以随时提出可能加速辩论进度的提案。491.4.每一提案或修正案应有措词精确的文本供审议。492.5.在电联的大会以及行政理事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120和127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603.a)如果有会员向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申请,要求增加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的口语或笔语而所需的额外费用系由提出或赞成该项申请的会员承担;604.b)如果某一代表团自费作出安排,将其本国语言口译成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605.(2)在第603款所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在获得有关会员关于所需费用由其向电联如数偿付的保证后,应尽可能同意该项申606.(3)在第60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有关代表团如果愿意,还可以自费作出安排,将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口译成其本国语言。607.2.公约第122至126各款所述各种文件的任何一种可以用各该条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出版,但要求用各种方式出版的会员须负责支付翻译和出版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七十九条 财 务608.1.(1)每一会员最迟应在公约生效的六个月以前将其选定的会费等级通知秘书长。609.(2)秘书长应将该项决定通知各会员。610.(3)如会员在第608款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其决定通知秘书长,则应维持原选的会费等级。611.(4)各会员可随时选定一个高于其原选等级的会费等级。612.2.(1)每一新会员在其加入的年份所交的会费应自加入月份的第一天算起。613.(2)如某一会员宣告废除公约,其会费应缴至废除公约生效月份的第一天为止。614.3.欠缴的金额应自电联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起计算,前六个月为年息三厘(3%),自第七个月起为年息六厘(6%)。615.4.以下各项规定适用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会费:616.a)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科学或工业组织应摊付其同意参加工作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费用。同样,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摊付其按第358款的规定同意参加或业已参加的行政大会的费用;617.b)国际组织也应摊付其获准参加的大会或会议的费用,但行政理事会根据互惠条件准予免付者除外;618.c)根据第616和617款的规定摊付大会或会议费用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可从公约第111款的等级表中自由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1/4或1/8单位等级专供电联会员选择),并应将所选定的等级通知秘书长;619.d)摊付大会或会议费用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可随时选定一个高于其原选等级的会费等级;620.e)在公约有效期内不得减少会费单位数;621.f)如遇有退出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时,会费应缴至此项退出生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止。622.g)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为支付其同意参加工作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费用而缴付的每一单位会费金额为电联会员会费单位金额的1/5。此项会费应视为电联的收入,并按614款的规定计息。623.h)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为支付其按第338款规定参加的行政大会的费用,以及参加行政大会的国际组织为支付该大会费用而缴付的每一单位会费金额,应由该大会的预算总额除以各会员为摊付电联经费开支所认担的单位总数来确定。此项会费应视为电联的收入,并自帐单发出之日的第六十天起按第614款所规定的利率计息。624.5.电联实验室和技术设备为个别会员、会员集团、区域性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测量、试验或特别研究所需的费用,应由各该会员、集团、组织或其他单位承担。625.6.向各主管部门、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个人出售的出版物的售价应由秘书长会同行政理事会予以制定,但需考虑到出版物的销售收入通常应与复制和寄发费用相抵。626.7.电联保留一项储备金帐,以便为必需的开支提供工作资金和保留足够的现金储备,避免借用贷款。储备金帐的金额每年由行政理事会根据预计的开支需要予以确定。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未开销或支付的全部预算拨款应纳入储备金帐。此帐的其他详细情况载明于财务规则内。第八十条 行政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财政责任627.1.在通过具有财务影响的提案前,行政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应考虑电联关于预算的全部条款,旨在保证这些提案可能引起的开支不致超过行政理事会受权核准的拨款。628.2.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如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开支以致超过行政理事会授权核准的拨款,则不得予以实施。第八十一条 帐目的造送和结算629.1.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会员的主管部门和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就其应收款额与应付款额达成协议。630.2.除有关各方订有特别协议外,有关第629款所述应付款额与应收款额的帐单均应按行政规则的规定编造。第八十二条 促裁:程序(参阅第五十条)631.1.诉请仲裁的一方应将争议提付仲裁通知书交送争执的对方,以作为仲裁程序的开始。632.2.争执各方应协商决定将仲裁委托个人、主管部门或政府进行。如在争议提付仲裁通知书提出后一个月以内,各方对于这一点仍未能取得一致时,则应委托政府进行仲裁。633.3.如系委托个人进行仲裁,仲裁人既不得是争执一方的国民,其原住寓所不得在争执一方的国内,也不得受雇于争执一方。634.4.如系委托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仲裁人必须从并非争执一方、但系该项在实施中引起争议的协定参加者的会员中选择。635.5.争执双方应自收到争议提付仲裁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636.6.如争议涉及两方以上时,由在争议中持相同立场的各方所构成的两个集团应按照第634和635款规定的程序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637.7.按上述规定指定的两名仲裁人应选择一名第三仲裁人,如果这两名仲裁人系由个人而非由政府或主管部门担任,则该第三仲裁人必须符合第633款所述的条件,而且其国籍不得与另两名仲裁人中任何一人相同。这两名仲裁人如未能就第三仲裁人的人选问题达成协议,则应各自提出一名与这项争议毫无关系的第三仲裁人的候选人,然后由秘书长抽签选定。638.8.争执各方可以同意由一名共同指定的唯一仲裁人解决争议;或者,可以由每一方提出一名仲裁人的候选人,请秘书长从所提名的候选人中抽签决定由谁担任唯一仲裁人。639.9.仲裁人或各仲裁人应自由决定所遵循的程序。640.10.唯一仲裁人的决定应是最后的裁决,对于争执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所委托的仲裁人不止一名,则仲裁人多数表决所作的决定应是最后的裁决,对于争执各方均有约束力。641.11.争执各方应各自负担调查和提出仲裁所需的费用。仲裁费除各方本身所耗部分外,应由争执各方平均分担。642.12.电联应向仲裁人或各仲裁人提供所需的一切有关争议资料。第十三章 行政规则第八十三条 行政规则643.本公约的条款由下列各种行政规则加以补充:——电报规则,——电话规则,——无线电规则。各国全权代表在分别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俄文书写的本公约的一个文本上签字,如遇争议,以法文本为准。此文本在国际电信联盟存档,并由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副本送交各签字国一份。附件一:会员国名单(略)附件二: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各项规则内所用若干名词的定义2001.对于本公约,下列术语具有下文所确定的定义。2002.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各种规则内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2003.有害干扰:危及无线电导航业务或其他无线电安全业务的效能或严重损害、阻碍或不断阻断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2004.公众通信:各电信局和电台由于其为公众服务的性质而必须受理并传递的任何电信。2005.代表团:政府代表以及(如有的话)同一国家所派遣的私营电信机构代表、顾问、随员或译员的总称。每一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组成其代表团,特别是它可以将属于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与电信有关的其他私营企业的人员以政府代表、顾问或随员的身份纳入其代表团内。2006.代表:由电联会员的政府派遣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人员,或代表电联会员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席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员。2007.专家:经本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授权出席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组会议的本国科学或工业组织所派遣的人员。2008.私营电信机构:除政府机关或机构以外,任何运用电信设备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能对国际电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个人或公司或企业。2009.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上文确定定义的、任何经营公众通信或广播业务的私营电信机构,这种私营电信机构须履行由其领土上设立该电信机构总部的会员或由授权该电信机构在其领土内建立并开放电信业务的会员责令其遵循的公约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2010.观察员:根据公约有关规定,下列机构所派遣的人员:——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区域性电信组织派遣以顾问身份出席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国际组织派遣以顾问身份出席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电联会员的政府派遣出席区域性行政大会而无表决权资格的人员。2011.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注1:无线电波是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频率规定在3000千兆赫以下的电磁波。注2:对于公约第83款的规定,“无线电通信”一词的定义也包括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使用频率在3000千兆赫以上的电磁波的电信。2012.广播业务:为供一般公众直接接收而传输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这项业务可包括声音传输、电视传输或其他类型的传输。2013.国际业务:位于不同国家内或属于不同国家的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电台之间所交换的电信业务。2014.移动业务:在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在各移动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2015.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送或接收。2016.电报:用电报系统传输并向收报人投递的书面材料。除另有规定外,这一名词也包括无线电报在内。2017.公务公电:下列各机构之间交换的有关国际公众电信的电报:a)主管部门之间;b)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之间;c)主管部门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之间;d)以主管部门和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为一方与以电联秘书长为另一方的两方之间。2018.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由下列任何一个当权者所发的电报或电话:——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政府成员;——陆军、海军或空军武装部队总司令;——外交使节或领事官;——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各主要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国际法院。此处所述政务电报的复电也应视为政务电报。2019.私务电报:政务电报或公务公电以外的各类电报。2020.电报技术:一种目的在于将被传输信息在到达时作为书面文件而予以记录的电信方式,被传输信息有时可以以其他形式提供,也可以被存储起来供以后使用。注:书面文件永久性地记录信息,因而可以存档和查阅;它可以是手写或印刷的材料,也可以是静止的影像。2021.电话技术:一种主要目的在于交换话音信息的电信方式。附件三:(参阅第三十九条) 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