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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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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任何国家和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中国政府2001年12月的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对中国直销市场无限制开放。按时间计算,2004年12月11日,将是中国政府承诺无限制开放的最后时间。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尊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hr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hr秩序的行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hr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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