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传统信托业覆亡的真实原因
在本文前面几节中,我们已经分析了传统信托业屡被整顿的历史宿命,并从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入手,对传统信托业进行了历史和理论分析。本节将进一步从信托投资公司的体制、生存的制度性环境等角度入手,分析传统信托业覆亡的原因。
1、 信托业的原罪:传统信托业覆亡的内在原因
传统信托业是带着原罪来到世界上的。
(1)恢复信托业的动机不是为了引入信托制度。
根据我们的分析推断,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恢复信托业的动机有两个:一是利用信托公司的信用工具和融资平台融入外资,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二是借助信托业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之外,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金融力量。有一点可以肯定:引入信托制度肯定不是恢复信托业的主要目的。
从积极创办信托公司的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银行来说,其共同的动机是突破传统的高度集权、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利用新生的信托业突破和绕开信贷计划管理的控制,在计划渠道之外建立自主控制的资金融通渠道。对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而言,发展地方经济和部门经济是其自身独立利益之所在。独立的利益驱动,决定其创办信托公司融通建设资金的内在冲动。因此,从政府角度而言,信托公司是被当成自己对外融资的窗口和财政、银行之外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而创办的。只要能融入资金,信托公司是否不务正业,是否办成了非驴非马的银行或金融杂货铺,地方政府显然不会在意。引入和发展信托制度,对政府没有直接的利益诱惑,因而就不可能成为其创办信托公司的目的。
最典型的信托机构是地方政府所办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信托公司。为简化分析,下面的论述一律以地方政府所办信托公司为标本。
(2)信托机构作为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实为政府的融资部门,而并不具有企业的基本特性,其体制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融资规模最大化,在规模扩张方面具有天然的内在冲动。
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相当多的信托公司可谓做出了巨大贡献。信托公司前期主要从银行套取资金,后期则从银行、资金市畅证券公司、社会公众等各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套取资金。而在资金运用方面,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按照政府的旨意,以各种各样的名目、方式投入到了地方的国有工商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直接用于地方财政补发工资、企业安定团结贷款、社会救济等完全不可能产生效益也不可能回收贷款本金的项目中。
地方政府对所属信托公司的控制和干预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直接任命信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安排大量的政府官员在信托公司担任要职;②干预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通过“资金协调会”、地方建设计划、条子、指令等方式,直接安排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将其大量用于地方建设项目或地方所属国有企业,以及部分对地方财税、就业贡献较大的其他类型企业,甚至大量投入以维护安全团结为目的的项目和用途中。这里并未考虑政府官员因个人利益而插手资金安排的因素。而事实上,政府官员为寻租或为发展与其个人利益有关的企业(有些其实就是官员的私有企业)而干预信托公司资金运用的情况,极为普遍;③指令信托公司为地方企业建设项目获取银行贷款或引进外资进行担保,并且还通常要求信托公司不收取或减收担保费;④在信托公司追讨国有企业所欠债务时,常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对地方政府而言,左口袋的钱和右口袋的钱都是自己的钱);⑤由信托公司为政府承担各类不宜由政府承担或财政计划超标的费用,如招待费、手机购置及通讯费、车辆交通费等。一些信托公司的房产和车辆等固定资产长期无偿由政府使用。这些费用开支有时高得惊人。
作为以地方政府为背景的地方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融入资金的活动中必然充分利用政府信用。而事实上,在信托公司年复一年为地方政府买单之后,最终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不得不为信托公司的经营结果承担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这也充分说明,信托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地方政府允许其一再透支政府的信用,最终的结局是政府不得不为信托公司的葬礼买单。
(3)信托公司创办时的起点通常很低,实力薄弱。
首先是注册资本金虚假。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一再抬高信托公司的资本金门槛,但地方政府自有良策应对。信托公司的资本金虚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将早期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债权直接划拨给信托公司充当资本金。这些债权几乎百分之百都是不良债权,根本没有回收的可能;②政府以现金注入,然后在信托公司成立后以贷款、投资等名目将资金抽逃;③换股,即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入股信托公司,待信托公司正式成立后,又让信托公司出资入股地方国有企业,两者金额正好相等。
虽然不能说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全部虚假或全部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均有虚假,但要说在信托业,信托公司资本金虚假的问题非常普遍且十分严重则决不会有错。
其次是人才缺陷。信托公司开办之初,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均来自政府,整体而言专业素质并不高,很多老信托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信托(直到信托公司被关闭时仍不知道),对企业管理也很不在行。
人才缺陷其实是所有国有企业的通博但信托公司的人才缺陷经常被业内外人士所津津乐道,原因可能与信托行业本属知识密集型企业,更需要专业管理人才经营而凸显人才结构缺陷有关。有人甚至认为:信托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开始是只会花钱买单,后来是对金融稍有了解就变坏,一门心思地违规经营。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国家一再强调重用人才,但如果排除强制性行政措施(如规定法官、检察官一律通过司法考试录用)的作用之外,任何一个非市场化的机构都不会主动地重用人才。在非市场取向的机构中,信托公司明显地比国有银行等机构更加直接地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且地方政府也需要信托公司尽可能多地为地方融入资金。在这种市场与行政双重压力机制下,信托公司不得不重用人才,事实上信托公司人员整体素质高于国有银行和政府机关。只不过信托公司有大批因各种关系进入的冗员,且这部分冗员的流动性很低,基本上只进不出。这部分人员的存在,拉低了信托公司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且由于制度性原因,进入信托公司的人才难以在信托业务的开拓方面施展拳脚,而只能不务正业。
(4)信托公司资产质量低下,资产流动性低。
信托公司的先天不足是其资产质量低下的首要原因。这些先天因素是:体制缺陷和政府融资窗口的角色使其不可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体制缺陷和员工素质的低下使其管理粗放,混乱无序等等,我们在前面已多有论述。
信托公司经营的外在法制环境、经济金融环境不良是其资产质量低下的外在原因。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后,社会道德整体水平严重下降,在信托公司外部,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法律、法制的严重不健全(1995年之前没有《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信托公司和银行一样对此束手无策;在信托公司内部,一些蛀虫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或以回扣有无、大小为发放贷款的主要标准,或与外部人员互相勾结,以种种方法、手段套取和诈骗信贷资金、逃废债务。在投资业务方面,信托公司以高成本的短期资金支撑其长期投资本已属兵家大忌,且往往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盲目界入完全陌生的产业领域,项目论证全由领导拍脑袋,项目投资过程中的黑箱操作也属常见。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质量很差,一些公司的贷款实际逾期率高达90%以上,呆坏帐比例高得离谱。而在投资方面,工业制造、农业种养植、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几乎各种行业信托都涉足了,但投资成功的比例实在令信托人汗颜。
2、制度供给缺陷:传统信托业覆亡的外在原因
我们在第四节、第五节中已对信托业的制度供给缺陷从历史和理论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证。总而言之,信托业的制度供给缺陷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托业恢复是在完全没有制度供给的条件下起步的。在80年代初期,所有制度性的规范都是以“通知”、“暂行办法”、“方针政策”等方式出现的,信托业既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思路。“摸着石头过河”正是当时信托业起步阶段情况的准确写照;②在信托业创建、发展的初期,所有的制度规范都是极为原始、笼统、涵义不明甚至错误的,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信托制度的陌生和观念缺失,误导了信托业的发展方向;③在观念缺失、知识缺失的条件下,加上利用信托业融通资金的急功近利倾向,对信托业的政策引导、制度创建等一开始就走入了歧途,信托公司很快就演变成一种集银行主要功能、普通工商企业功能、证券公司功能为一身的非驴非马之物,业内人士美其名曰:“金融百货公司”。考虑到其起点甚低,管理混乱,经营失控等问题,我们认为称之为“金融杂货铺”更为准确妥当;④随后的制度供给和监管模式强化了信托机构银行化的特征。监管当局套用银行管理的模式和制度管理信托业,通过一次又一次套路基本相同的整顿,一步步紧缩信托公司的政策生存空间,形成了事实上逼迫信托公司一步步升级违规经营的压迫机制。正如一间房门,前门锁上了,后门接着又关上了,要想进出就必须使用翻窗或挖洞等非常规办法。这种压迫机制与信托公司内在的扩张冲动机制相结合,必然导致信托公司违规程度的变本加厉,最终当生存已经成为唯一的目标时,信托公司的本能反应必然是铤而走险,将违规经营演绎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因为摆在面前的选择是,不违规是等死,违规是找死,两害相权,能活一天算一天无疑是最佳选择,最终终于导致了中国传统信托业几乎全军覆亡的后果。
在讨论信托公司的违规经营时,大多数评论倾向于从信托公司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太差、人民银行监管不力等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在这背后的制度、机制方面的因素很少有人考虑。我们认为,当一个行业普遍存在违规经营的问题时,是不能仅仅就事论事、从诸如人的道德素质等角度去评价问题的,在表面现象的背后必然有深层的制度性、机制性的因素在起根本的作用。这样考虑问题,就不会得出“信托业坏人太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之类的肤浅的错误结论。
3、合法资金来源在哪里:信托公司政策生存空间分析
我们说,信托公司的政策生存空间狭小是导致信托公司必然违规经营的重要原因。这里所指的政策生存空间主要是指其资金来源方面。而在资金运用领域,我们已经论述过信托公司几乎是无所不能,政策上恰恰是被放纵的。这种放纵对于导致信托公司短期资金长期化运用、资产流动性低等问题,不能说是没有责任的。在这里,我们只以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我们最终可以证明,信托公司事实上几乎没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渠道,其政策生存空间本来就很狭窄,而且通过不断的清理整顿、加强监管等措施,其政策生存空间就更狭小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5年12月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资金来源为:①一年期以上信托与委托存款;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债券;③向人民银行借款;④同业拆借。对于这些资金来源,我们逐项分析如下:
(1)信托与委托存款
按照人民银行1985年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在下列范围内的1年期以上信托或委托存款:①财政部门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②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③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④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⑤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人民银行于1994年又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一项信托存款业务,就是100万元以上且在半年期以上的企业信托存款。
表面上,存款形式的资金来款还真不算少。但客观地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对信托公司而言,这些存款大多只能望梅止渴。
首先,上述六条资金来源渠道大多有名无实。
财政部门可能会委托信托公司将部分预算外资金以信用方式进行使用,但其数量完全取决于该地区财政预算外收入的规模,和财政部门是否愿意以信托方式使用资金,甚至财政部门与信托公司领导之间的私人关系也会直接影响到财政部门是否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贷款或投资。事实上,许多信托公司是从财政部门分家演变而来的,双方往往在财产分割等历史问题上的恩恩怨怨甚多,始终纠缠不清,两者间的关系反而势同水火。
企业主管部门通常是企业的行业主管。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推进,这些企业主管部门的权力范围也一步步缩小,最后往往落得匾撤人散的结局。许多基层主要部门,早在80年代末期就已经夕阳西下,根本不可能有资金去委托贷款、投资或存款。
至于科研单位、学会,这些大多数都是一些穷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尚力有不逮,哪还有多少余款委托、信托给信托公司。基金会本来在中国就不多,有余钱信托者更属凤毛麟脚。
其次,劳动保险机构倒确是个富裕单位。但一来劳动保险机构早就受国家其他法规约束而不得将劳保基金存放在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二来不少劳保管理机构往往倾向于把资金“信托”给自己盖大楼、搞福利,信托公司也只能分点残羹剩饭了。
再次,上述所有存款来源均面对银行的竞争,而信托公司在法定利率上、存款期限结构上、营业网点和服务上、信誉度上均毫不例外地处于劣势。拥有上述资金的存款人,有何理由和利益要选择将资金存在信托公司而不是银行,除非该存款人的行为不具理性。
因此,除非信托公司使出高息揽存之类的非法手段,除了少数得到权威强势政府强有力支持的信托公司外,通常信托公司几乎是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任何存款资金来源的。这就是为什么信托公司天然具有犯罪倾向的真实原因。
(2)发行债券
信托公司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筹措资金,这种债券为金融债券。但事实上,人民银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信托公司提出的发债申请均一律驳回或不置可否。一般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少数公司才会荣幸地获准发行债券。这种特殊情况就是在1996年,出于解开国债回购引发的全国性金融三角债死结之考虑,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少数信托公司限量发行三年期特种金融债券。结果获准发行的海南赛格等信托公司,乘机大规模超额发行债券,最终导致海南赛格多名高管人员被判刑的悲惨结局。其实,个别发债公司当时已经爆发支付危机,不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连日常费用开支亦很困难,黔驴技穷只能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其捉襟见肘的狼狈困境,在当时的信托业中决不是个别的。
(3)向人民银行借款
在80年代,信托公司不但向专业银行借款比较常见,向人民银行借款也属正常。信托公司还常常通过加入各地人民银行组织的资金市场,以同业拆借方式获取资金。但随着信托公司违规现象的蔓延,几番整顿又死不悔改,信托公司越来越被人民银行认定为从不改错的“坏小孩”。加上信托公司因经营失败或资产流动性差等原因造成的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社会信用度一落千丈。而人民银行自己的资金市场经营状况也强差人意,拆出的资金往往有去无回,在90年代初纷纷关张整顿。到了90年代,信托公司向人民银行借款的路子已基本上被堵死。甚至在1996年信托公司陆续出现支付危机后,各地人民银行囿于政策所限等种种原因,基本上也是隔岸观火。而当时全国的许多专家教授频频亮相媒体,大放防范金融风险的滔滔言论,极具讽刺意味。
(4)同业拆借及其他方式的同业往来
专业银行(后来称为国有商业银行)在人员上、股权联系上、业务往来上倒是与信托公司存在天然的亲缘关系,更重要的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和突破信贷额度计划框框的限制,专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及其他方式长期以来一直向信托公司供给资金。对专业银行而言,自身的资金运用受制于信贷计划管理的约束,而且贷款的风险远远高于同业拆放。所以同业拆借一直是信托公司最稳定也是最大的资金来源渠道。虽然往往同业拆借的帐面成本甚至高于信托贷款的利率,信托公司却乐此不疲地来者不拒,其原因概在于信托公司别无选择。实际情况是,信托公司在贷款时往往会加收借款企业的一笔额外费用,有的叫“咨询费”,其实质就是放高利贷。而借款企业也乐意交纳,因为对他们来说,借到的款大多不会考虑归还。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中,借款人自有对付信托公司追付债务的良策。这就是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信托业的经营现实。
但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的收紧,自93年6月开始第四次信托业清理整顿之后,相续通过行政法规和指令,撤消专业银行的资金市场,清查专业银行的帐外经营等措施,一步步切断了信托公司与专业银行资金往来的渠道。业内人士一般都认为,关张STAQ及各省市举办的证券交易中心(实为资金拆借市场),宣告了专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渠道的彻底断流。
除银行外,证券公司也一度是信托公司同业往来的重要伙伴。而且总体而言,证券公司是资金净拆出方。但随着证券回购市场的关张,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剩下的,就只是追讨债务和应付追讨的关系了。
作为一个类同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当不再有新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时,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缺陷就会暴露无遗,支付危机几乎就不可避免。这时候,自然人的负债就成为信托公司可以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就会变本加厉地以各种名目高息揽存,或挤占挪用股民保证金。这就是为什么人民银行三番五次、三令五申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存款,而大多数信托公司都有规模不等的自然人债务的原因。
从信托公司资金来源的政策空间进行分析,我们已经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政策或者说制度方面的缺陷,才是传统信托业反复整顿不见成效并最终覆亡的根本原因,是历史的必然。如果第五次清理整顿还没有从思路上进行根本转变,还没在制度上有所重大建树,整顿结束后重新开业的信托业,其结局也只能重演历史的悲剧。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法》及两个办法的出台,其重大意义如何评价也不为过。
4、信托业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问题
在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尚未确立统治地位,现代产权制度尚未成形,社会财富水平低下的80年代,要说已经具备信托业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那显然是不正确的。问题是,经济基础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究竟起到何种程度的作用,是否比制度基础更加重要,则是可以探讨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既使是80年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如果一开始就借鉴日本的经验,明确无误地通过制度塑造、政策引导和扶持来发展信托业,信托制度和信托市场是完全可以通过渐进的方式被构建和培育的,信托业就完全可能避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清理整顿、最终重打锣鼓另开张的历史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