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清理整顿初期阶段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将信托业与银行分开。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资金联系的主要措施为:①要求银行与其所属的信托公司合并或通过转让、改制与其脱钩。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也不再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1995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的原则。经过清理,银行不再拥有信托公司,全国信托公司的数量在1996年末下降至244家;②采取斧底抽薪的办法,进一步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渠道,禁止银行向信托公司拆出资金。整顿、解散银行开办的各类资金市场,切断信托公司与这些资金市场的往来关系,整顿银行帐外经营、清查并整顿银行存款转存信托公司的“地下渠道”,要求银行限期收回通过各种名目存放信托公司的资金。
在直接针对信托公司的措施方面主要有:①1994年1月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图进一步将信托机构的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②开展对信托公司的专项稽核,清查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及违规经营问题,主要是高息揽存、违规拆借及违规将拆借资金用于投资和贷款等问题;③1995年8月,采取断然措施一举关闭STAQ、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资金市场,一举将信托机构最后一条与银行、证券机构直接相联的资金来源渠道切断(这一时期的国债回购实际上是变相的资金拆借);④严令信托机构归还因国债回购交易而形成的债务,并成立“全国清欠办”督导国债回购债务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与信托机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换发和批设证券经营分支机构直接相联系,以迫使信托机构收缩资产业务规模及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上过措施继续沿用了压缩信托机构政策生存空间的老套路。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斩断了银行与信托机构间的股权联系和资金联系。但是与此同时,信托机构的银行化本质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相反,由于套用银行的管理办法对信托机构实行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将信托公司当成银行管理的监管模式,强化了信托公司准银行的角色功能。关闭资金市场等措施使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资金来源渠道相继断流,信托公司的合法资金来源渠道几乎完全失去,许多信托公司被迫铤而走险,走上变本加厉的违规经营之路,这完全与人民银行的整顿初衷相违背。
1995年8月之后,出于维系生存的本能,为获取资金以新还旧维系金融机构的信誉,信托机构采取的消极对策有: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扩大自然人债务规模;创造发明信托投资受益凭证等各种名目的以获取负债资金为唯一目的的“金融工具”,滥用金融机构的信用和政府信用(信托公司一般均有政府背景)融资;超范围超额度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挤占挪用证券业务的股民保证金等。积极方面的措施有:以实物资产和权利资产(债权、股权)冲抵部分到期债务;追收贷款、变现资产以压缩负债规模;大力发展证券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试图在金融业务之外,发展实业项目,使实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等等。
在此过程中,有少数信托公司一度成为最优秀的券商,如港澳信托,其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一度名列全国券商前茅。但这些努力最终仍未能挽救信托业泰坦尼克的沉没。少数信托公司在开拓新业务方面,也曾努力尝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在数年的清理整顿中,信托公司终于难以支持,陆续爆发支付危机,原先若隐若现的违规经营、资不抵债、不良资产比例奇高、资产流动性丧失等信托黑幕先后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中银国信、中农信、中创、广东国投等中国的信托巨舰纷纷沉没,并对海南等地局部金融风险的公开爆发起到了引爆或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最终,促使国务院、人民银行痛下决心,于1999年3月开始了我国信托史上规模最大、措施最严厉、也最具历史意义的清理整顿。
(5)第五次清理整顿
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此次整顿至今尚未完全结束。
这次清理整顿的措施包括:①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由政府和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承担个人债务兑付、外债偿付和清算工作;②少数经营状况良好或者经营状况尚可、地方政府又有意救助扶持的信托公司,采取政府注入资金、债权转股权、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法化解债务、增加资本金,并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然后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③信证分业,信托公司所属的证券资产限期以自组控股证券公司、以评估后的证券资产参股其他证券公司、转让等方式全部剥离。从此,信托公司不再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④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对信托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一次通过制度再造的方式,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标志着中国信托业沿用多年的抑制政策和监管模式已经被彻底改变。有理由相信,信托业由此将可能彻底摆脱扩张——整顿——扩张的恶性循环之路。
这次清理整顿的思路显然有一个明显的与时俱进的过程。在整顿初期,仍较多地运用行政性办法,如原则上“一省保留一家信托公司”,就遗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色彩。所幸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地调整了整顿思路,将“一省保留一信托”变更为只要符合保留条件的信托公司均可通过验收,经重新登记后保留。在“两个办法”中,人民银行转变了监管模式,用市场化办法管理信托公司的特征体现得十分明显,充分显示,历经长期实践,监管当局驾驭金融市场的能力有了质的提高。
经本轮清理整顿,获准重新登记开业的信托公司据估计将在60家至80家左右。
四、 传统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组织架构
分析研究传统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总结其利弊得失,对于设计现代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仍有积极意义。
1、 传统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委托人指明特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甲类信托投资业务);委托人指明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乙类信托投资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通常冠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名),还可以经营:境内、境外外币信托存款;境外外币借款;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证信调查和投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单纯从《规定》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来看,人民银行实际上早在1986年即已经努力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同银行相区分开来,并引导信托公司重点开展信托业务。但是,由于没有《信托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没有办法清楚地界定信托业务,只能用“委托人指明特定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委托人指明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这类涵义不甚明确的概念,试图将信托公司经营的投资与贷款业务加上信托的色彩。但与之相矛盾的是,人民银行对所谓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及信托公司其他金融业务的管理,又完全是按照银行来对待的。其体现为:①对信托存款和贷款通用利率管理,且后期利率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完全相同。在所有管理办法中,我们均没有发现“受托人报酬”或“佣金”之类的说法;②对信托存款计提“存款准备金”,并上存人民银行,其计提比率及计提方法同商业银行完全相同;③全盘套用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对信托公司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④在实际操作中,批准或默许信托公司设立营业部或银行部,开展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与银行完全相同的存款业务,并具有结算功能,允许信托公司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在这种互相矛盾的政策下,信托公司的选择只能是银行化;⑤在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甲、乙类信托投资业务更被改换简化为“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投资”业务,致使原先还具有的一点信托业务色彩被进一步淡化;⑥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及会计统计报表的管理和要求上,也是照搬抄袭银行业的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照银行的模式进行管理。
信托公司从其内在机制、人员结构等各方面来说,都更倾向于将信托公司办成以银行业务为主,无所不能的“金融杂货店”。人民银行将信托公司按银行模式管理的政策引导正中信托公司的下怀。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除了信托业务没做之外,信托公司什么都做了。曾有业内人士在研究报告中认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比重为40%左右。我们认为该数据完全站不住脚,因为该数据是建立对委托贷款的统计数据基础上的。而事实是:委托贷款的水分极大,而且非规范操作的委托贷款也称不上真正的信托业务。
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托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下列几大类:
(1)在负债业务方面,主要有所谓信托存款业务(实际上与银行的存款业务无异)、委托存款业务、同业拆入业务(主要从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入)、国债回购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等等。在实践中,部分信托公司还自行“创新”出各类名目繁多的负债业务工具,如发售“信托投资受益凭证”、“国债代保管凭证”、“物业回购凭证”、“委托投资理财凭证”等等;
(2)在资产业务方面,主要有贷款业务(与银行的贷款业务完全类同)、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出、国债返售、股票(流通股)投资或炒作、国债投资等;
(3)在证券业务方面,主要有股票证券代理交易(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企业上市财务顾问等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也可以归为本类;
(4)在担保业务方面,信托公司最典型地体现出地方政府附属物的特征。信托公司的担保业务有下列特点:①大多数担保业务是为奉地方政府指令,为地方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或外债借款而担保,而商业性担保业务量微不足道;②担保金额巨大,远远超出信托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③担保业务经常不收取担保费或只象征性地收取少量担保费;④担保对象多为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或与地方政府联系密切的其他企业;
(5)在基金业务方面,少量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起人身份参与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实业投资基金或混合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对于信托业务进行了创新、尝试;
(6)在其他业务方面,开展了中间业务、代保管业务等,但在信托公司的各类业务中,这些业务所占比重很小,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2、 信托公司的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能
一个典型的国有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略)
现分述如下:
(1)行政支持系统:信托公司的行政支持系统通常由办公室、人事部、保安部构成,有的信托公司可能只设立办公室一个部门,人事部、保安部的职能一并由办公室行使。也有些公司还设立了党委办、工会办、总经理秘书处等职能机构。
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部门事务协调、行政事务处理、文秘档案管理、总务后勤保障与管理等工作。
人事部主要负责员工招聘与人事调配、员工薪酬管理、员工调动手续的办理、员工档案管理、考勤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员工业绩考核等。
保安部主要负责公司总部及下属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解押现金工作等。
(2)计划财务系统:信托公司的计划财务系统主要由计划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部分公司计划与财务合设计财部,但这类公司不多见。审计部则常与财务部合设。
计划部的职能主要是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综合计划管理、资金调度、统计管理等。计划部往往是信贷部、国际业务部、租赁业务部的业务制衡部门。
财务部的职能主要是承担全公司的会计核算、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配合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及业务考核、指导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
审计部的职能主要有:对主要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审计、稽核,监督各部门与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与财务收支。
(3)银行业务系统:信托公司的银行业务系统是其主要的业务部门,主要由营业部、存款与融资部、信贷部、租赁业务部、担保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外汇业务部)等部门构成。有些公司只设信贷部和融资部两个部门,信贷部负责资金运用及担保业务,融资部负责资金筹措。
营业部(有些公司称为银行部)类似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具备银行分理处和储蓄所的基本功能,拥有营业厅,主要办理存取款业务、开户、转账与结算业务、债券发售业务等。
存款与融资部主要负责揽存大额信托存款、同业拆借资金、办理国债回购业务等业。这类部门在1996年之前一般均向STAQ及各证券交易中心派出常驻交易人员,办理国债回购和返售业务,有些公司的融资金额非常大。
租赁业务部主要负责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及管理租赁业务资产。部分公司将该部与投资管理部合设,或与信贷部合设。
担保业务部主要负责担保业务的办理及管理。该部常见与信贷部或其他部门合设。
国际业务部又常被称为外汇业务部,负责承担境内、境外外币存款、境外外币借款、境内外币放款等业务。少数外汇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会将该部门分设为几个部门。
(4)实业投资系统:主要由投资管理部和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构成。
投资管理部是一个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托公司与各实业投资主体之间的联系,各实业投资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等事务,并承担项目的前期论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报告、合同与文档资料管理以及参股企业的股权管理等工作。
各下属子公司在财务、人事、行政管理上相对独立,公司总部一般只负责高管人员的人事管理、财务指导及监督、业务协调等事务。
(5)证券业务系统:主要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下属的各证券营业部、投资银行和基金部构成。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下属各证券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开发、市场营销等工作,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类同。信托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也由该部门管理。
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工商企业的上市运作、股票承销、债券承销等业务。信托公司的投资银行部与证券公司的投行部门职能相同。
基金部主要负责发起设立和参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型的基金,并对所设立和参与设立的基金进行管理。
(6)部分信托公司设立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部分信托公司还设置有:法律事务部、研究发展部、国债回购清欠事务部、资产管理部等。
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信贷、投资及其他业务合同的起草、拟订或法律事项审查,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进入法律程序的债权债务诉讼等工作。
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发展策划研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业务操作规范与流程设计、业务品种创新、项目论证策划、信息资料搜集、咨询等。
国债回购清欠事务部大多是在1995年8月国债回购被整顿,引发信托业债务支付危机之后成立的,主要负责清理国债回购的债权债务、落实以实物、权利资产偿还债务等工作。
资产管理部是许多信托公司用以管理自身投资形成和清理债权债务所形成的各类实物、债权及股权资产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清理和管理变现能力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
我们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职能进行的介绍和说明再次证明,传统信托业实际上是以银行业务为经营主业,其信托业务的比重微不足道。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公司的组织架构的设置基本上是围绕着以银行业务为主业,兼以实业投资、证券等业务为辅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这样的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其最终覆亡的悲剧性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