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无效!
某乙与B公司签有自2003年8月起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2005年3月,某乙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中,将客户交给公司的货款现金4.6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5月财务部依公司规定向该客户催款,得知客户早已将货款交给某乙。公司这才发现某乙经常将客户现金货款存入自己账户,等快到了催款期限才上交财务部的事实。财务部会同人事部对某乙进行了调查,某乙承认了该事实并再三认错,但人事部称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于是通知他立即解除合同,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再来上班了。某乙第二天去上班时,被门卫挡在门外不让进入,于是他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仲裁:久业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决定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双方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某乙虽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规定B公司有权对他作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B公司对其违纪事实进行认定后,应当依法履行法定或规定的处理程序,比如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哪个部门有权作出该决定,就应该由有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的通知送达给某乙。作出解除合同处理的,还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B公司未经法定的程序,口头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也是无效的。但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有权根据规定的程序重新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送达给某乙。只要B公司遵守了程序上的规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的话,仍可作出有效的解除合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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