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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分类真题及解析不定项1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1年03月10日 共有 164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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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土地,志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题中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2004-1-91)志远房地产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取得?
    A.由市人民政府划拨取得
    B.由志远公司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取得
    C.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志远公司参加投标取得
    D.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志远公司参加竞买取得
    【答案】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志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的土地,不属于可以应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因此,A项不正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和协议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故BCD项正确。
    
    2.(2004-1-92)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
    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
    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C.国务院批准
    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答案】C
    【考点】征地审批程序问题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l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本题中的土地属于此法条第(3)项规定,面积为300公顷,应由国务院批准。因此,C项正确。
    
    3.(2004-1-93)设志远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其将来可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A.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B.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D.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答案】A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故A项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故B项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故C项正确。
    另外,土地使用权交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D项也正确。
    
    4. (2004-1-94)设志远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后与甲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下列有关该转让行为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B.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C.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D.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答案】A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并要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A项中的35%限制错误。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可见房随地转,地随房转是基本原则。因此,B项错误。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题中,志远公司在3年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只有67年。故C项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甲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除了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外,还要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故D项错误。综上,AB.CD均为应选项。
    
    5.(2004-1-95)设志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志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情况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B.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C.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D.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案】CD
    【考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登记问题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由此条可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生效。志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即甲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志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故CD项正确。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话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
    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信局,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2004-1-96)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A.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B.电信局应退还70%的初装费
    C.如电信局承担多收的300元话费,则只退还70%的初装费
    D.如电信局不承担多收的300元话费,则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答案】A
    【考点】消费者权益保护
    【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唐某接受经营者电信局提供的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退还初装费的70%,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而且是电信局的单方面规定。因此,该文件关于退还初装费的70%的规定无效,电信局应退还唐某全部初装费。
    
    7.(2004-1-97)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A.因是技术故障所致,电信局无需退还给唐某
    B.电信局应全额退还给唐某
    C.电信局应全额退还给唐某,并承担其利息损失
    D.电信局应双倍退还给唐某。
    【答案】C
    【考点】经营者责任的承担
    【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唐某作为消费者,享有话费计量正确的权利。由于设备技术故障导致多收的话费,电信局应予退还。唐某的利息损失,电信局应予赔偿。因此C项正确。
    对于D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电信局是因为技术故障而多收电话费,并不是由于欺诈,因此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8.(2004-1-98)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电信局已侵犯唐某的名誉权
    B.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C.电信局已侵犯唐某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D.电信局已侵犯唐某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答案】BCD
    【考点】消费者的权利
    【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电信局多收了话费而不予解释的做法侵犯了唐某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知悉电信费用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电信局多收话费的做法侵犯了唐某应享有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电信局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本题中,电信局并没有以公开的方式侮辱损害唐某,不会造成唐某名誉的降低。因此本题不应选A项。
    
    9.(2004-1-99)若唐某仅提起终止电信服务合同的诉讼,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
    A.某市南区人民法院
    B.电信局所在地的北区人民法院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D.A、B、C中的任何一个
    【答案】AB
    【考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电信局所在的北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即唐某接受服务地的南区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10. (2004-1-100)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赔偿损失B.赔礼道歉
    C.返还财产D.消除危险
    【答案】ABC
    【考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因此,电信局应向唐某退还多收的电话茂、赔偿唐某的利息损失以及赔礼道歉。对于D项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法律责任适用情形。
    
    11.(2002-1-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答案】C
    【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
    【详解】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因此,A、B两个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可见,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不能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因此,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其为该题正确答案。
    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因此,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2.(2002-1-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况
    【详解】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况。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l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依据该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条件,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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