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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前就记这800条7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12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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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0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02、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0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60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0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06、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607、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608、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609、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610、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1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社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61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6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14、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615、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16、控告人对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617、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18、询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619、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20、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2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62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623、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2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62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626、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27、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628、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629、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630、省高院、最高院合议庭: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631、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32、人民法院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633、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63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63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审结。
    
    636、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37、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638、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639、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640、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最长都是2.5个月。
    
    641、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64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43、再审审限为: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4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645、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646、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47、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48、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不是批准会见)
    
    649、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650、刑事案件中,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651、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呢感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65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65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654、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655、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656、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657、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当庭。
    
    658、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提出。
    
    659、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660、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661、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2、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5、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666、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667、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668、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669、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
    
    670、(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三)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71、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672、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673、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674、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675、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676、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677、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78、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679、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680、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681、刑事诉讼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68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8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684、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685、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686、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687、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688、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689、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690、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691、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92、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
    
    693、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694、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695、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96、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697、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98、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9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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