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的命题趋势同样是偏重理论化、实践化和前沿化,如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前沿问题,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就涉及过。
民法部分考点很多,难度较大,物权法仍然要足够重视,因为在《物权法》实施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件和新的争议焦点。除此以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就不会成为复习的对象了,因为它们已经被物权法所代替。2009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知识点是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所以知识产权部分要注意《专利法》。
民法
(一)民法总论
1、民事权利的性质: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和抗辩权。相关重点法条:《继承法》第25条、《合同法》第74、99条。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和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和死亡宣告的撤销。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 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关系。
5、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5、71、92、93条;《合同法》第21条。
6、代理:代理权、代理的效力与责任;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7、民事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帮工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雇主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民事责任。
8、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
(二)物权法
1、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108条。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第107、112、113条;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2、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5、6条。
3、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法条《物权法》第16、17、19、20条。
4、国家专有财产:《物权法》第46、49、50、51、52等;
5、共有:《物权法》第97、100、102、103条。
6、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效力,《物权法》第128、129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146、147条;地役权、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效力、地役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6、157、158、162、163、165、168条。
7、担保物权总则:保证与担保物权的行使,《物权法》176条;债权转移对担保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175条。
8、抵押权:可抵押财产范围、财产抵押、抵押权登记设立,抵押权受偿顺序,抵押权行使期限。《物权法》第180、181、184、187、188、189、191、199、200、202条。
9、质权:质权合同,《物权法》第210条;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及权利的禁止转让,《物权法》第226条。
10、留置权:《物权法》第231、233、234、236、239条。
11、占有:《物权法》第242、244、245条。
12、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的所有权的归属:注意:《物权法》116条和《合同法》第163条,考生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领域采取不同规则。
(三)合同法
1、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2、93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31、132条。
2、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相关解释《人身赔偿解释》第2、3、4、7条。
3、侵权综合:《合同法》第237、380条。
4、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表见代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缔约过失责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误解,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5、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提前履行的效力,提存的效力,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及其诉讼,代为清偿。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的抵消和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9、100、232、268、 10条。
7、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不完全给付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
8、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交付的地点,风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检验,买卖合同的解除,样品买卖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3、134、140、141、142、144、145、146、147、148、150、158、167、168、169条。
9、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情事变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86、198、190、191、192、193条。提示:联系社会热点抗震救灾捐赠行为。
10、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关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05、210、211条。
1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14、215、220、221、223、224、225、226、229、230、231、233条。
12、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38、239、240、242、248、249、250条。
13、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的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253、254、258、265、268、272、286条。
14、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合同法》第293、294、302、303、308、311、313、318、373、374、378、379、381、387条。
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合同法》第398、400、406、407、410、411、419、421、422、425、426、427条。
(四)知识产权法
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2、3、10、11、13、16—19、21、22、29、30、48、5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9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1、14条。
2、商标法:《商标法》第3、8、10、11、13、27、29、30、33、34、37、40、41、42、45、52、57、5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29条。
3、专利法:专利法。《专利法》6、11、16、17、2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强制许可)、24、49、50、53—55、61条。
(五)婚姻继承法
1、婚姻法:《婚姻法》第10-12、17-19 、32、40-41、46、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3、15、20、28、29、30、3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5、9、10、12、20、21、28条。
2、继承法:《继承法》第3、7、10-14、16、19条;《继承法意见》第31、32、37条。
(六)人身侵权法
1、人身权:对隐私权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00、101、134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39、140条。
2、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话动中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