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案例1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12日 共有 89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新闻

护肤坏习惯加速皮肤衰老
工作以后十不要
解酒的方法
一个HR给应届毕业生的面试建议
13条左右人生的金科玉律2
13条左右人生的金科玉律
科学教你“长记性”
团队容易失败的10个特征
戚风蛋糕制作方法
二十一世纪写好合同的五十招2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想起我的国际贸易老师
主要的贸易集团
关税同盟的福利分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五个阶段
其他贸易保护主义的理由
保护幼稚产业
其他非关税壁垒
反补贴
倾销与反倾销
自愿出口限制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